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在用工制度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例如对少数职工实行“停薪留职”办法,以促进人才的流动或优化企业的劳动组合。企业发生停薪留职人员相应带来的财务处理问题,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规定。
据笔者了解,企业对停薪留职人员,除了停发工资,还普遍向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作为对企业的一种补偿。对收取的管理费,企业进行财务处理比较混乱。有的冲减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有的列作营业外收入;有的当作其他销售收入或附营业务收入,视为劳务收入;有的作为职工福利基金的收入来源;有的以国家尚无统一规定为由,长期挂在应收帐款中;有的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还冲减应付职工工资。
笔者认为,“停薪留职”的原由多样,停薪以后,和企业的经济关系,不可能完全彻底地割裂,因企业不同,联系的程度也不一,国家很难作出统一收费的标准和财务处理办法。需视企业收取管理费的不同经济内容而定,以企业和停薪留职人员签订的书面协议为依据,如单纯是为“留职”给予企业的一种管理补偿,应当如数冲减管理费用,工业企业贷记“企业管理费”帐户;商贸企业贷记“商品流通费”帐户。如果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仍可享受企业一定...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在用工制度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例如对少数职工实行“停薪留职”办法,以促进人才的流动或优化企业的劳动组合。企业发生停薪留职人员相应带来的财务处理问题,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规定。
据笔者了解,企业对停薪留职人员,除了停发工资,还普遍向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作为对企业的一种补偿。对收取的管理费,企业进行财务处理比较混乱。有的冲减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有的列作营业外收入;有的当作其他销售收入或附营业务收入,视为劳务收入;有的作为职工福利基金的收入来源;有的以国家尚无统一规定为由,长期挂在应收帐款中;有的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还冲减应付职工工资。
笔者认为,“停薪留职”的原由多样,停薪以后,和企业的经济关系,不可能完全彻底地割裂,因企业不同,联系的程度也不一,国家很难作出统一收费的标准和财务处理办法。需视企业收取管理费的不同经济内容而定,以企业和停薪留职人员签订的书面协议为依据,如单纯是为“留职”给予企业的一种管理补偿,应当如数冲减管理费用,工业企业贷记“企业管理费”帐户;商贸企业贷记“商品流通费”帐户。如果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仍可享受企业一定的医疗福利待遇,则收取管理费其中的一部分必然属福利基金性质,应按现行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标准,按原应发工资应计提的福利基金,作为“职工福利基金”的“其他”项收入来源。至于收取管理费的标准,笔者认为一般可按人均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