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吸收外商投资发展更为迅速。因此,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它对于保护投资人、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促进对外开放、吸收外资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就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谈点看法。
一、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性质、投资构成、组织方式、经营机制及利益分配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因此,在财务立法上,既不应沿袭国内企业传统的一套管理办法,也不宜全盘照搬国外的做法,需要从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出发,制定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适合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在制定“规定”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1.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收外商投资,特别是注意体现最近中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的精神。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注重客观管理,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减少政府直接干预。(2)注重借鉴国际惯例。国际上凡科学、合理,又适合我国情况的通行的做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吸收外商投资发展更为迅速。因此,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它对于保护投资人、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促进对外开放、吸收外资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就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谈点看法。
一、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性质、投资构成、组织方式、经营机制及利益分配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因此,在财务立法上,既不应沿袭国内企业传统的一套管理办法,也不宜全盘照搬国外的做法,需要从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出发,制定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适合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在制定“规定”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1.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收外商投资,特别是注意体现最近中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的精神。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注重客观管理,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减少政府直接干预。(2)注重借鉴国际惯例。国际上凡科学、合理,又适合我国情况的通行的做法,在“规定”中尽量采用。(3)在条款的具体表述上,力求准确、得当,便于企业操作执行。
2.注意完整性、连续性与统一性。过去,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内容,有不少分散于其它相关法规之中,这次予以归纳、集中和完善,使内容比较全面、系统.
3.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给执行带来不便。
4.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与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关系。一方面放手让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范围内进行财务活动,保护企业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了企业和投资人在进行财务活动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条款,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顺利健康发展。
5.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据此,“规定”授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
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财政机关如何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在起草过程中,许多地方反映,由于缺乏依据,财政部门在掌握企业基础资料方面,工作十分薄弱。一些企业开业了,财政一无所知,出了问题找上门来才知道,给财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在“规定”中写上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这样财政部门即可以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2.关于对企业财会人员的要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会人员大多来自国营企业或国内其它单位,量少质低的问题比较突出。相当一部分财会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政策、制度不很熟悉,业务水平较低,部分企业错帐、漏帐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一些地方如沈阳、河北等地目前已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会人员实行了上岗证办法,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因此,“规定”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3.关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检查。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和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同时也发现部分企业核算不实,报表失真,甚至弄虚作假;个别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时,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偏离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规定”中明确“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附送的查帐报告与财政部规定要求不符的,须重新编报”,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的监督管理。
4.关于存货计价的调整。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处理更加适合国际惯例,“规定”对存货的计价原则作了适当调整,规定“企业存货的帐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背离较大,需要调整帐面价值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进行调整。”
5.关于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细则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因3种特殊原因报经批准后,可以缩短法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中之一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法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考虑到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有类似问题,因此,“规定”把这项政策加以完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期限短于法定折旧年限的,经审核批准后,按生产经营期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6.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规定”对现行的摊销办法作了适当的补充,明确了3条处理原则,一是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规定有受益期限的,按此受益期限平均摊销;二是无规定受益期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平均摊销;三是受益期限无法确定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7.关于成本费用的范围及标准问题。“规定”中,在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细则不矛盾的前提下,从财务的角度作了补充、完善。一是针对部分企业对外借款,尤其是向其投资人的借款不按正常商业利率计息的情况,规定了“高于一般商业借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二是针对一些地方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合理收费比较严重的情况,“规定”中明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收费不得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三是规定向其它单位投资和应从税后“三金”中列支的项目,也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差旅费、误餐补助费、董事会费等费用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董事会作出合理的规定,但要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进行必要的监督。
8.关于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约束。针对这几年有一部分投资人违反出资协议,造成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的情况,“规定”增加了一条制约措施,即投资人未按规定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且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参与利润的分配.
9.关于对转让定价的制约.“规定”中重点写入了两点制约措施:(1)投资人以设备投资的,在确定原价时,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开具的原始发票;(2)企业出口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除合同、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凡不由企业直接销售的,按产品(商品)的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确定。
10.关于法律责任。为顺利实施财政监督职能,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增加财政管理的手段,“规定”中提出,“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除限期纠正外,给予书面警告,或者予以通报”,并对7种违法情况给予了罚款的处分。此外,为便于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防止泄密,“规定”中明确“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须持有财政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