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制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它与我国现行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因此,在制定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
第一,既要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又要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体现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社会管理职能,而不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去管理企业。
第三,充分放权给企业,保证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主理财。
第四,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同时,尽量吸收国际上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特区在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向国际惯例靠近。
第五,既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又要简便易行。
第六,在政策的制定上,既考虑股份制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又考虑与其它企业在政策上的衔接。
第七,贯彻资本保全的原则。
二、关于“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几项较大的改革
与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相比,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财务管理在许多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归纳起来,有以下10个方面:
1.明确了投资者...
一、关于制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它与我国现行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因此,在制定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
第一,既要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又要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体现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社会管理职能,而不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去管理企业。
第三,充分放权给企业,保证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主理财。
第四,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同时,尽量吸收国际上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特区在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向国际惯例靠近。
第五,既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又要简便易行。
第六,在政策的制定上,既考虑股份制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又考虑与其它企业在政策上的衔接。
第七,贯彻资本保全的原则。
二、关于“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几项较大的改革
与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相比,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财务管理在许多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归纳起来,有以下10个方面:
1.明确了投资者(股东)权益的概念,并规定了投资者权益所包括的具体内容。
2.实行资本金制度,并规定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在企业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3.企业的资金不再划分为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也不再要求企业的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使企业能够自主地调度和使用资金。
4.改进了企业借入资金的管理。企业借入的资金,不再按借款的种类来管理,而是将企业借入的资金按时间的长短,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来管理。这样做,简化了企业借入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5.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不再冲减资本金。
6.企业固定资产因盘盈、盘亏、毁损等发生的净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作增减资本金的处理.
7.明确企业的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
8.企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
9.改进了企业归还各项借款的办法,取消了税前还贷和税后还贷的做法。
10.企业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有关费用,以及罚款、滞纳金等,不再从税后留用利润中列支,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在交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三、关于“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3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试点工作必须“严格按基本规范进行试点”。因此,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不是根据上述办法和规范意见,未经国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不适用于“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是由两个以上投资者投资,每个投资者以其所认缴的投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它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它不是按上述办法和规范意见的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而是按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设立的,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不适用于“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联营企业也是如此。
四、关于资金筹集的管理
(一)关于资金筹集的方式
股份制试点企业是由不同的投资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它的资金筹集方式较为多样化。根据这个特点,制度规定:企业设立时,股东可以以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入股。
为了保护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以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入股又作了两个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的,应经企业股份制试点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投资比例的依据。
(二)关于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资产入股问题
股份制试点在我国已经试行了几年,但是因为没有统一的制度,有些搞得很不规范。其中,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损害了原有企业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侵害了国家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度对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时如何进行资产评估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其它投资者的利益。
(三)关于股东权益的规定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了股东权益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为什么将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规定为股东权益呢?这是因为:
第一,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与职工福利基金不同,它不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而是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权益金转化而来的。既然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属股东权益,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权益金当然也属于股东权益。
第二,从用途上看,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如建造职工宿舍、食堂、托幼设施、医疗保健设施等,不能发给职工用于职工的个人消费。职工对企业的这些福利设施,只能使用,不能拥有。
第三,股份制试点企业职工个人的工资和福利已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开支,如再额外享受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的所有权,对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和其它企业的职工也不公平。
需要强调的是,股东投入企业的资产与股东权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股东的资产一旦投入企业,即属股份制试点企业法人所有。这时,股东的权益已不是投入的那部分资产。
(四)关于企业的负债问题
第一,针对过去股份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股票与债券不分的问题,明确了资本与负债的区别。股东投入的股本,是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可以分红,不能计息(对优先股一般只付股息,不分红利);可以按规定转让,但不能抽回。企业股本的增加和减少,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一般不能随意变动。企业借入的各项资金和发行的债券,既要还本,又要付利息,但不享受股息和红利分配的权力。
第二,为了便于企业对借入资金的管理,对企业借入的资金,按借款的期限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
第三,为了促使企业加强借入资金的管理,“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还明确,企业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其中高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纳税时应予以调整,不能因为企业借高利贷而减少国家税收。也就是说,允许企业的实际成本与纳税成本不一致。这体现了既要管,又不管死的原则。
(五)关于归还借款问题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不能用应交给国家的各种税款归还各项贷款的本息。这样规定,基于以下考虑:
税前还贷政策是国家给予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这实际上是国家对企业投资的一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当然也是国家的。因此,国家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投资,在产权的界定上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问题。而按规定程序,国家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投资只能采取入股的形式,不宜单方面对企业投资。如果国家以税前还贷的形式对企业投资,就会在产权界定上出现麻烦,如用所得税还款的部分,产权归谁所有?如归国家所有,不符合股份制的基本规则,如归全体股东所有,将会使国家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税前还贷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家正在采取改进措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