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张观汉 陈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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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十分迅速,截止今年一季度,已累计举办46000多家,其中20000多家企业已投产营业。通过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吸收了国外资金,引进了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扩大了产品出口,增加了财政收入,对我国经济建设起到了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作用。当前,不少国营企业在研究转换经营机制时,纷纷借鉴、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了便于了解、研究、借鉴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促进国营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们拟以工业企业为例,比较一下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企业之间在财务政策、制度等方面的主要区别,供大家参考。
一、在财务管理体制方面。国家法律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较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内部财务机构的设置、总会计师和财会人员的任免、企业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均由董事会决定。财政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加以体现,一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制定财务法规制度,对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从资金、人员培训和业务咨询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二是以国家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通过中方投资者对企业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不含外国独资企...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十分迅速,截止今年一季度,已累计举办46000多家,其中20000多家企业已投产营业。通过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吸收了国外资金,引进了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扩大了产品出口,增加了财政收入,对我国经济建设起到了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作用。当前,不少国营企业在研究转换经营机制时,纷纷借鉴、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了便于了解、研究、借鉴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促进国营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们拟以工业企业为例,比较一下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企业之间在财务政策、制度等方面的主要区别,供大家参考。
一、在财务管理体制方面。国家法律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较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内部财务机构的设置、总会计师和财会人员的任免、企业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均由董事会决定。财政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加以体现,一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制定财务法规制度,对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从资金、人员培训和业务咨询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二是以国家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通过中方投资者对企业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不含外国独资企业)。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外商投资企业不确立财务隶属关系。
国营企业在财务管理体制上是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企业财会负责人的任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财务政策、制度的制定、立法权集中在财政部。企业按所属地区和部门确定财务隶属关系。
二、在投资的管理方面。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基本来源于两个方面:投资者投资和对外借款。这里,应分清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三个不同的概念。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资金总额,即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数额。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实际认缴的出资额。在规定的资本认缴期限届满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应相一致。投资总额一般应大于注册资本,国家对此有具体比例的规定。企业所需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部分由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等单位借款解决。投资者在投入资本后,应按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其中中方投资者在投入资本后,还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中方财产转移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逾期未缴或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应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企业在筹办期间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支出,作为开办费,在投产营业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不存在基建支出核销问题。
国营企业创办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拨入或对外借款,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作限制。投入的资产无须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转来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可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在基建完工后,由企业用国家规定的资金偿还。
三、在资金运用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资金营运过程中实行资本核算,不区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或专用基金,把所有的资金均视为营运资金。企业在银行只设立结算帐户,不设专用基金存款帐户。
国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根据资金的不同来源,将其区分为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并进行相应的资金运用。国营企业设立结算和专项存款两个帐户,专款专用。
四、在企业所得上缴形式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利润采用上缴所得税的形式。国营企业的盈利上缴形式几经演变,目前主要有缴纳所得税、上交承包利润和专项收入等办法。
五、在税收负担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比国营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一是税种较少。二是税率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地区大体分为三档: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15%;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为24%;其他地区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征收地方所得税。三是享受法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对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指按规定弥补不超过5年的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利的年度)起,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其中经考核,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当年出口总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亏损,给予五年的弥补期限。此外,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项目还给予了特殊优惠。
国营企业应缴的税种较多。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有的还须上交一部分调节税或利润。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5%,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另外,国营企业不存在法定所得税减免的问题。对年度发生的亏损,只允许弥补三年。
六、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它方法的,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固定资产预计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不留或少留残值的,须报经批准。企业通过提取折旧回收的资金不必形成专用基金专户存储,既可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也可用作流动资金参与经营周转。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净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发生的大修理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
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是单位价值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分别为1000元、1500元或2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产量法计算,除此之外,一般不允许采用其它折旧方法。但对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八五”期间,允许在现行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加速10~30%。经财政部门确定,固定资产可留残值3%—5%。企业提取的折旧作为折旧基金,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发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清理报废的净额,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固定基金处理。此外,企业还应按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专款专用。
七、在成本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成本管理的范围、费用开支标准等方面与国营企业有着较大的差异。
(一)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成本的管理没有制定专门的办法,主要是在有关的财务制度中规定了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支出项目,规定了一些费用的列支标准和摊销年限。其他的一般依据合同、章程的规定或由董事会决定。对国营企业,国家制定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内容、范围作了规定,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二)在成本核算上,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成本只核算制造成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直接从产品销售毛利中扣除。国营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摊入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从产品销售收入中直接扣除。
(三)在工资核算上,外商投资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中方职工工资,由四部分构成:1.本人实得工资;2.劳动保险金;3.医疗福利费;4.职工物价、住房补贴。实得工资部分由企业发放给职工本人;劳动保险金交给负责本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的单位;医疗福利费和住房补贴留在本企业:物价补贴则由企业按规定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国营企业职工本人实得工资的构成与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一致,其医疗福利费亦从成本中列支,但国营企业不计提和上交国家对职工的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
(四)关于交际应酬费,外商投资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可列支不超过5‰的交际应酬费;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在销货净额的3‰以内列支。国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国家规定的工作餐标准掌握,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制、开发的费用,直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国营大中型企业可按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承担国家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任务较重、经济效益较好、又有消化能力的企业,还可按不超过销售收入0.5%的比例增提技术开发费。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四个行业,按销售收入提取10%的技术开发费;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直接进入成本;少数大中型企业的上述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分期摊入成本。
八、在用地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场地是有偿的,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其委托代收的部门交纳场地使用费。
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土地使用税,不交场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分别从国家拨款、税后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九、在对外借款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主要分为长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和短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两种。企业偿还对外借款的本金不限定资金的来源。发生的利息支出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处理:在基建工程完工之前,可记入工程成本;工程完工之后,经审核可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国营企业对外借款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包括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等。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按不同分配体制,分别用企业新增利润、税后留利、更新改造资金和其它可以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归还。
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在借款期限内,企业支付在建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企业支付已竣工投产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费用)。2.逾期借款的利息和加收的利息,由企业留用资金支付。
其它企业基建借款的利息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在建设期内,计入固定资产原值。2.基建完成而尚未超过还款期限的利息,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的利息,应连同罚息,由税后留用资金支付。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十、在利润分配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按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储备基金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允许扣除下列单项留利: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其它专项留利。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企业,税后还须上交一部分利润。
十一、在基金上交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交纳国家物价等项补贴和场地使用费外,无须向国家上交“基金”。国营企业要按规定向国家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十二、在财务报表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三张主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等12张附表。一般只编制人民币报表;但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除编制以外币表示的报表外,还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编制报表。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查帐报告,财政部门不负责审批决算。国营企业主要包括资金平衡表和利润表两张主表,以及商品产品成本表等九张附表。只编制以人民币表示的报表。年报在年度终了后20天至35天报出。企业年度决算报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三、在外币资金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自创、自留、自用,国家既不收也不补。企业在银行须按规定开立外汇帐户,进行外币的核算。
国营企业所创外汇大多要按国家规定结汇,企业只保留人民币,因而通常不设立外汇帐户。企业结汇后的外汇额度,大部分上交国家,企业只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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