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新的差旅费开支规定对出差开支标准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减轻出差人员的经济负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并结合当前物价的变化和财力可能,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
(1)提高了住宿费定额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天的标准:副部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由40元提高为50元,司局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由20元提高为30元,处级以下人员由12元提高为2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的标准:副部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由60元提高为70元,司局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由30元提高为40元,处级以下人员由18元提高为30元。
(2)提高了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由4元提高为8元,特殊地区由7元提高为14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特殊地区伙食补助,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
(3)提高了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将市内交通费由每人每天1元提高为2元。对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包干费。
(4)调整了行李、家具托运费标准。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每人不超过250公斤但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可在500公斤内报...
问:新的差旅费开支规定对出差开支标准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减轻出差人员的经济负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并结合当前物价的变化和财力可能,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
(1)提高了住宿费定额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天的标准:副部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由40元提高为50元,司局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由20元提高为30元,处级以下人员由12元提高为2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的标准:副部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由60元提高为70元,司局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由30元提高为40元,处级以下人员由18元提高为30元。
(2)提高了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由4元提高为8元,特殊地区由7元提高为14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特殊地区伙食补助,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
(3)提高了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将市内交通费由每人每天1元提高为2元。对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包干费。
(4)调整了行李、家具托运费标准。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每人不超过250公斤但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可在500公斤内报销的规定统一修改为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
问:新的差旅费开支规定,对住宿费开支办法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规定在提高住宿费定额标准的同时,对原开支办法进行了适当修改。一是对住宿费结余归己部分适当限制,出差人员实际住宿费低于规定的包干标准的部分,按50%发给个人,超过规定的包干标准部分仍由个人自理。二是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省开支,并考虑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出差人员可凭车船票据按规定的一般地区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计发。例如:某部一处级干部从北京出差到广州,按自然天数计算,出差天数为10天,其中在广州实际住宿6天,往返在途期间应得的住宿费补助为40元(20元×50%×4天)。三是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问:到特殊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其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报销?
答:工作人员到特殊地区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应按到达特殊地区出差后实际发生的住宿天数计发;往返途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一般地区的标准计发。例如:某部一办事员由北京到厦门出差共20天,其中在厦门实际住宿天数为14天,往返在途6天。根据现行规定,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其计算报销办法为:在厦门实际住宿最高可报销420元(30元×14天),实际开支数低于420元部分按50%发给个人;在途期间住宿补助为60元(20元×50%×6天),在厦门期间伙食补助为196元(14元×14天);在途期间伙食补助为48元(8元×6天)。
问:已实行出差市内交通费包干的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到机场的费用可否报销?
答:考虑到机场一般远在市郊区,乘车费用较高,新规定对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出差人员,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问: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其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以上(含180元)的,出差可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上述人员1989年10月1日前工资为16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资后,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制度研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