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合营企业中实际发给中方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都小于合营企业中外双方商定的名义工资,因此名义工资有结余。由于目前对名义工资结余管理不严,审计、财税部门监督又不力,产生了诸多弊端。如有的中方投资者把国家规定的“社控”商品、超标准交际应酬费,以及滥发的财物和奖金等费用,统统从名义工资结余中开支,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笔者建议:
1.在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之间建立往来帐,对合营企业每月提取多少名义工资、多少实发给中方职工、多少工资结余划转,中方投资者的财务部门都应配有专人登记在往来帐上。对每月结转的名义工资结余数,要及时作帐处理,发现数据有较大差异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会计主管人员报告,及时处理。
2.审计、财税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细致地检查合营企业中名义工资的结余及其使用情况,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要严肃处理。
目前,在合营企业中实际发给中方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都小于合营企业中外双方商定的名义工资,因此名义工资有结余。由于目前对名义工资结余管理不严,审计、财税部门监督又不力,产生了诸多弊端。如有的中方投资者把国家规定的“社控”商品、超标准交际应酬费,以及滥发的财物和奖金等费用,统统从名义工资结余中开支,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笔者建议:
1.在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之间建立往来帐,对合营企业每月提取多少名义工资、多少实发给中方职工、多少工资结余划转,中方投资者的财务部门都应配有专人登记在往来帐上。对每月结转的名义工资结余数,要及时作帐处理,发现数据有较大差异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会计主管人员报告,及时处理。
2.审计、财税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细致地检查合营企业中名义工资的结余及其使用情况,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