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有不少商业企业将给职工家庭财产保险或职工人身保险所所投的保金,列入商品流通费所属的“保险费”子目,这种做法十分有害。不仅违犯了财经纪律,而且会无形中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国营商业成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保险费”。而职工“家财保险”或“人身保险”显然不属于企业财产,所以也就不能列入“保险费”子目。按理说,职工“家财保险”或“人身保险”是应由个人负担的,即便企业真的为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已向保险公司投了“家财险”或“人身险”,那么,这部分保金也应视同职工集体福利列入企业留利基金所属的“集体福利基金”子目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