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为进行各种专项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都要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但其全部支出却不一定完全构成工程成本,组成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例如,专项工程应交纳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手续费,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给债券受托发行单位的手续费以及债券印刷费等,虽均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但工程完工后,却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原价,要用利润或专用基金核销。
对于上述专项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宏观管理上都值得商讨。从理论上讲,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是指在当时条件下购建某项固定资产并使其达到可使用状态的一切必要支出理应包括上述费用。从宏观管理上讲,现行制度规定的上述处理方法,虽然有助于控制企业生产成本,但却不利于企业资金的保全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有待商榷之处。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为进行各种专项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都要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但其全部支出却不一定完全构成工程成本,组成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例如,专项工程应交纳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手续费,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给债券受托发行单位的手续费以及债券印刷费等,虽均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但工程完工后,却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原价,要用利润或专用基金核销。
对于上述专项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宏观管理上都值得商讨。从理论上讲,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是指在当时条件下购建某项固定资产并使其达到可使用状态的一切必要支出理应包括上述费用。从宏观管理上讲,现行制度规定的上述处理方法,虽然有助于控制企业生产成本,但却不利于企业资金的保全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有待商榷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