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2年第1期刊登邹荣享同志《谈谈改进资金利润率的计算问题》一文;现就这个问题也谈一些看法。
其一,邹文认为计算资金利润率使用实现的利润总额指标不完整,应包括联营利润和税金,以利税总额计算。笔者以为,联营利润虽然是企业投入的资金所带来的效益,但是,我们知道资金不仅本身是不能带来效益的,而且资金产生效益还受其参与周转的不同领域,占有使用权的不同主体的影响而不同,同样一个企业投给不同的联营单位同样的资金产生的效益也是不可能相同的,甚至投给同一联营单位在不同的时期收益也不同,即存在着投资收益率的变化问题。因此片面地考虑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和联营利润,缺乏科学性和说服力。企业缴纳税金,是应尽的义务,企业税多利小、税小利大的现象是由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产生的。企业的税利比例从其确定投资方向时就已基本确定,至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税利比例的波动则是由国家政策和市场波动等引起的。因此,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并不取决于其税利比例,税大利小小干,税小利大大干的现象是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另外资金利润率的可比性,在不同行业,不同体制下比较都有其局限性。
其二,邹文认...
《财务与会计》1992年第1期刊登邹荣享同志《谈谈改进资金利润率的计算问题》一文;现就这个问题也谈一些看法。
其一,邹文认为计算资金利润率使用实现的利润总额指标不完整,应包括联营利润和税金,以利税总额计算。笔者以为,联营利润虽然是企业投入的资金所带来的效益,但是,我们知道资金不仅本身是不能带来效益的,而且资金产生效益还受其参与周转的不同领域,占有使用权的不同主体的影响而不同,同样一个企业投给不同的联营单位同样的资金产生的效益也是不可能相同的,甚至投给同一联营单位在不同的时期收益也不同,即存在着投资收益率的变化问题。因此片面地考虑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和联营利润,缺乏科学性和说服力。企业缴纳税金,是应尽的义务,企业税多利小、税小利大的现象是由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产生的。企业的税利比例从其确定投资方向时就已基本确定,至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税利比例的波动则是由国家政策和市场波动等引起的。因此,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并不取决于其税利比例,税大利小小干,税小利大大干的现象是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另外资金利润率的可比性,在不同行业,不同体制下比较都有其局限性。
其二,邹文认为计算资金占用总额时应考虑结算中的债权、债务因素。作者的想法和意图很好,但似乎有点理想化。这是因为:财务与会计的核算本身就是在许多会计假设下进行的,一定时期内债权、债务是可以看成是相互抵消的。
其三,邹文既然已考虑了固定资产由于部分以折旧形式得以补偿,形成专项资金,从企业生产经营中退出,不再承担创造价值的义务,笔者以为似乎就不应忽视无形资产的摊销部分。
综合以上几点,笔者认为现行资金利润率指标的计算方法至少在目前还是比较准确的,其不完善性将有待于财务指标体系的改革而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