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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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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现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一式四联或五联套写的收、付款结算凭证中最后一联归对方单位,如信汇付款结算凭证、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等。由于出纳人员在套写凭证时,用力较轻或复写纸使用次数过多等原因,往往使最后一联凭证字迹断续模糊、难以辨认,给对方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造成困难,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改变上述结算凭证的传递归属方式。即将二、三联交付对方开户银行和单位,本单位开户银行和本单位留用一、四联。
(苗秀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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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