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正确计算和考核资金的周转速度,促使企业最有效地利用现有资金,已成为目前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资金周转额取值的正确与否,又是准确计算和考核资金周转速度的关键。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资金周转速度的计算公式是:
笔者认为不能以当期“销售收入”总额直接套用。因为当期“销售收入”与资金完成的周转额是有明显差别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收到货款时作为销售;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在收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价款时作销售;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发出产品、材料时作为销售。而“销售”已取得的收入和债权,现行制度统谓“销售收入”。可见,当期“销售收入”并不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等实际已取得的货币收入,而是指销售产品、材料等所能取得的收入。它包括已经取得的货款和债权两个部分。而资金周转,是指资金从货币形态开始,分别通过购买、生产、售卖三个阶段,然后转回到原来的出发点上的不断的循环运动。其周转过程是: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
如何正确计算和考核资金的周转速度,促使企业最有效地利用现有资金,已成为目前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资金周转额取值的正确与否,又是准确计算和考核资金周转速度的关键。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资金周转速度的计算公式是:
笔者认为不能以当期“销售收入”总额直接套用。因为当期“销售收入”与资金完成的周转额是有明显差别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收到货款时作为销售;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在收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价款时作销售;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发出产品、材料时作为销售。而“销售”已取得的收入和债权,现行制度统谓“销售收入”。可见,当期“销售收入”并不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等实际已取得的货币收入,而是指销售产品、材料等所能取得的收入。它包括已经取得的货款和债权两个部分。而资金周转,是指资金从货币形态开始,分别通过购买、生产、售卖三个阶段,然后转回到原来的出发点上的不断的循环运动。其周转过程是: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货币资金。因此,其完成的周转额,就只能是垫付资金的还原量,也就是企业通过销售回笼的货币量。显然,企业发出产品、材料时,按规定作销售所形成的债权——“应收销货款”,是仍处于循环过程中的“结算资金”环节的那部分循环资金。它尚未回到原来的出发点,因而也就不能作为资金完成的周转额。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当期“销售收入”套用资金周转速度的计算公式是不客观、不恰当的。特别是在企业受三角债所累,应收销货款居高不下的今天。因此,笔者认为,在计算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时,应从“销售收入”总额中剔出债权后,再套用既定公式。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