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就必须建立与其组织结构相适应的配套体制。企业集团内部的配套体制包括领导体制、分配体制和劳动体制等诸多方面,现仅就企业集团分配体制中工资分配这一环节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工资分配体制应注意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工资分配体制的建立应遵循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四大要素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要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充分体现其保障职能和激励职能,即在保证劳动者投入劳动能取得基本生活费的同时,还要激励劳动者多创造有效的社会劳动。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实行的是国家间接调控下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和按劳分配原则下的企业自定工资办法的分配体制,这种分配体制有利于打破企业不分经营好坏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不分贡献大小吃企业大锅饭的现状,有利于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从而较好地摆正国家、企业、职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
企业集团的分配体制应建立在企业分配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目的是要调动成员企业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避免苦乐不均和企业吃集团大锅饭的现象,促使各成员企业注重经济效益的...
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就必须建立与其组织结构相适应的配套体制。企业集团内部的配套体制包括领导体制、分配体制和劳动体制等诸多方面,现仅就企业集团分配体制中工资分配这一环节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工资分配体制应注意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工资分配体制的建立应遵循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四大要素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要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充分体现其保障职能和激励职能,即在保证劳动者投入劳动能取得基本生活费的同时,还要激励劳动者多创造有效的社会劳动。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实行的是国家间接调控下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和按劳分配原则下的企业自定工资办法的分配体制,这种分配体制有利于打破企业不分经营好坏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不分贡献大小吃企业大锅饭的现状,有利于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从而较好地摆正国家、企业、职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
企业集团的分配体制应建立在企业分配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目的是要调动成员企业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避免苦乐不均和企业吃集团大锅饭的现象,促使各成员企业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增强企业集团整体的实力。为此,设计企业集团内部的工资分配模式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企业集团工资分配模式应与其组织结构相适应。企业集团通常是以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为核心,通过相应的组织形式和经济权责把不同企业联合在一起,组成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法人联合体。由于它具有跨地区、跨行业、甚至跨所有制的多元复合的特点,这就必然导致多方面的、极为复杂的利益关系,包括国家利益、企业集团利益、各成员企业的利益以及各成员企业的职工利益等。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客观上要求在建立企业集团内部工资分配体制时,应与其组织结构相适应。其次,我们必须注意到,现行的工资分配体制的工效挂钩模式,虽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但由于其效益指标、挂钩系数等制定得不甚合理等原因,因此存在着许多不足。我们在改革企业集团内部分配机制,设计集团企业工资分配模式时,要在原分配体制的基础上,将现行的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加以完善。
二、改进现行工资分配体制的设想
1.企业集团应确定以横向比较为主的挂钩办法。企业现行的工资分配体制,采用的是纵向比较的工效挂钩办法,即在为各成员企业确定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指标时,一般都是以该企业前几年平均或前一年实际效益数为依据,这样势必造成基数定得低、增利潜力较大的企业,工资有明显的提高;而那些基数原本较高,增利潜力不大的企业,工资难以有较大提高,因而造成“鞭打快牛”的现象。为此,我认为应当采用以横向比较为主的挂钩办法来设计企业集团的工资分配模式。
2.正确确定与工资相挂钩的效益指标。目前,在企业的工资分配体制中,对于挂钩指标的确定很不统一。有的企业采用与产值相挂钩,有的采用与销售收入相挂钩,还有的采用与上缴利税相挂钩。集团内每个企业均“择其利”而用,势必造成分配上的混乱,而且这些挂钩办法还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工资与产值相挂钩的办法,会刺激企业单纯追求产值,不管产品是否销得出去,从而造成巨大的劳动浪费。与销售收入挂钩,会助长企业乱涨价,通过涨价来提高销售收入。与上缴利税挂钩,这是目前大多数企业所采用的,但单纯采用这一指标也有一定的弊端,对于企业集团这种内部具有多个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弊端尤为明显。因为利税指标本身是各种要素的综合反映,而不仅仅是企业内部职工主观努力的结果。从资本因素来看,投资规模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利税额,而国家对于各企业的投资规模是各不相同的。从税负方面来看,各企业的负担也不尽相同。如现行税法规定,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率为55%;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实行8级累进税,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55%;私营企业所得税率为35%;中外合资企业税率为33%;开发区中的高技术企业则为15%。此外,从价格因素来看,目前我国仍存在着国家计划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由于国家对各企业生产产品价格的不同规定,企业所创利税额也必然不同。所以采用工资总额与上缴利税挂钩,会造成企业由于外部环境影响,而产生苦乐不均的现象。因此,必须正确确定企业集团内部与工资挂钩的效益指标。
三、集团内各企业的工效挂钩模式
企业集团内部工效挂钩模式,可分为两大部分: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即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通过把增加利税额与复合挂钩系数挂钩的办法,求得集团内各企业的工资增长总额——效益工资,从而计算出各企业的工资总额,计算公式如下:
集团内各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本工资+效益工资
上式中,基本工资是为了体现出工资的保障职能而设立的,这部分是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劳动的地区不同、种类不同、岗位不同、熟练程度不同,劳动者必要劳动量的最低限额也就不同,因此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也应该不一样。基本工资应包括按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确定的最低生活费用、地区津贴、有毒有害的工种津贴等。基本工资的标准可由集团根据各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活水平统一确定,并应随着整个企业集团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物价的变动而调整。
效益工资是通过增加的利税额与复合挂钩系数求得的。其中,增加的利税额是指当年企业所创的利税总额与核准的利税额基数之间的差额。核准的利税额基数是通过每个企业自身的平均资金占用额与集团内各企业平均资金利税率计算核定的。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工资=增加的利税额×复合挂钩系数
增加的利税额=当年企业所创利税总额-核准的利税额基数
核准的利税额基数=本企业平均资金占用额×集团内各企业平均资金利税率
复合挂钩系数是指效益工资总额随效益浮动的比例,即指经济效益指标——增加的利税额每增长1%,工资总额可以增长的比率。复合挂钩系数是通过将现行的挂钩系数与有关的成本利税率复合而来的。挂钩系数可按现行要求掌握在0.5~0.75之间,由集团统一确定。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工效挂钩模式,较综合地体现了企业经营成绩和经营报酬相符的原则,具有较大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