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因低于新标准转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标准后,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新标准,按规定调整为低值易耗品的,均应采用五五摊销法。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1.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或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下同),借(增)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由于原固定资产的部分价值已经通过折旧形式计入成本,并形成更新改造基金,转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后,低值易耗品的重置无需用更新改造基金购置,为了使固定资产价值提高后作为低值易耗品的资产具有补偿的资金来源,企业在作上述分录的同时,还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已提折旧扣除其已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
问: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因低于新标准转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标准后,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新标准,按规定调整为低值易耗品的,均应采用五五摊销法。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1.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或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下同),借(增)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由于原固定资产的部分价值已经通过折旧形式计入成本,并形成更新改造基金,转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后,低值易耗品的重置无需用更新改造基金购置,为了使固定资产价值提高后作为低值易耗品的资产具有补偿的资金来源,企业在作上述分录的同时,还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已提折旧扣除其已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按上述两项的合计,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已提折旧小于或大于原价(或计划成本)50%的差额,作为待摊费用处理。小于的差额,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大于的差额作相反分录,借(增)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贷(减)记“待摊费用”科目。报废时按正常会计核算方法处理。
2.已经提足折旧,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已提折旧扣除其已交纳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按上述两项的合计,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企业对这部分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为简化核算,这些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其残料价值作为原材料入库,同时,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3.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提高后,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仍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问:外贸企业调入外汇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外贸企业从外汇调剂中心调入外汇,发生的人民币支出列作购进外汇价差,使用调入外汇时,按照不同用途分别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设置“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列作资金占用类),反映企业从外汇调剂中心购进外汇额度支付的进价和手续费,或购进外汇现汇支付的进价与银行牌价的汇率价差和手续费。企业调入外汇发生的人民币支出,借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使用调入外汇时,应将调入外汇价差同时转销,根据调入外汇的不同用途分别处理:调进外汇用于进口商品,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借记“进口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用于归还外汇借款,又分几种情况:外汇借款用于进口生产商品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营业外收支,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外汇借款用于进口技术,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外汇借款用于进口设备,属于尚未交付使用的设备,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工程成本,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进口设备已投入正常使用,不再调整进口设备价值,其购进外汇价差经批准后列入利润分配,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
问:外贸企业调出外汇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外贸企业将自有外汇用于调剂和有偿上缴国家或地方政府,其所得的人民币净收入,列作外汇价差核算,全部纳入损益处理,年终不留余额。完成当年盈亏计划的企业,这部分净收入也可直接冲销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在会计核算上,设置“外汇价差收入”科目(列作损益类),反映企业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调出外汇额度的价差净收入、调出外汇现汇的售价与银行牌价的价差净收入、有偿上缴国家外汇额度所得的人民币补偿资金、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有偿使用企业留成外汇的收入。企业调出外汇取得的价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汇价差收入”科目;企业将外汇价差收入结转损益,借记“外汇价差收入”科目,贷记“损益”科目。完成当年盈亏计划的企业,如以前年度存在超亏挂帐,可先将外汇价差收入冲销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借记“外汇价差收入”科目,贷记“超亏(减盈)自补资金”科目。年终时,“外汇价差收入”科目无余额。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对于以前年度结余的外汇价差收入不再调整到“外汇价差收入”科目,而直接从“外汇价差”科目转入利润分配,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
问: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粮食企业新增加的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答:国家提高粮油销售价格后,粮食企业新增加的收入应纳入企业盈亏,在“销售”科目核算。即企业销售粮油商品时,按提价后的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销售——平价粮油销售(统销价销售)”科目。
问:食油加价款计入成本后,粮食企业新收购的食油和原库存食油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1年5月1日起,粮食企业按比例价收购的食油及省间调拨的食油,一律按比例价作为库存成本记帐。企业按比例价收购的食油,属于周转库存食油和国家储备食油,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属于商品储备食油,借记“专项储备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比例价进行省间调拨时,调入食油的企业,应按比例价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等科目,按支付的调拨经营费借记“利润——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按比例价加调拨经营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调出食油的企业,按比例价加调拨经营费,借记“委托银行收款”等科目,按比例价,贷记“销售——平价粮油销售”科目,按调拨经营资金额,贷记“利润——调拨经营费收入”科目。
食油改按比例价作为库存记帐成本后,企业应对原库存食油进行升值,企业应根据1991年4月30日库存平价食油的数量和比例价与原统购价的差额,属于周转库存食油,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贷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属于国家储备食油或商品储备食油,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或“专项储备粮油”科目,贷记“特种储备基金”科目。调入食油的企业,对已承付货款尚未验收入库的食油商品,也应按规定升值,即按比例价与原统购价的差额,借记“运入在途商品”科目,贷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或贷记“特种储备基金”科目。
问:省间调拨和进出口粮食改按比例价结算后,企业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财务规定,从1991年5月1日起,省间调拨和中央计划内出口粮食一律按比例价结算,进口粮食从1991年1月1日起改按比例价结算。
粮食企业省间调出粮食或供应出口粮食新增加的收入(比例价与统购价的差额)在“销售——平价粮油销售”科目中分别调拨销售或出口销售进行核算。企业省间调出或供应出口粮食时,按比例价加调拨经营费借记“委托银行收款”科目,按比例价贷记“销售——平价粮油销售(调拨销售或出口销售)”科目,按调拨经营费,贷记“利润——调拨经营费收入”科目。
企业调入省间调拨粮食或接收进口粮食新增加的支出(比例价与统购价的差额),在“利润”科目中设置的“粮食调价支出”明细科目并分别调入省间和进口进行核算。企业调入省间调拨粮食或接收进口粮食时,按统购价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按比例价与统购价的差额借记“利润——粮食调价支出”科目,按调拨经营费金额借记“利润——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按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