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对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办法以后,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工作将如何进行?
答: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关于“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规定,高级会计师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据此,对高级会计师应继续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要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将逐步实行考试(含答辩)、考核、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实行资格考试办法后,以前评审的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是否有效?
答:《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四项规定,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专业,应按新聘任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
一、对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办法以后,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工作将如何进行?
答: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关于“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规定,高级会计师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据此,对高级会计师应继续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要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将逐步实行考试(含答辩)、考核、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实行资格考试办法后,以前评审的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是否有效?
答:《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四项规定,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专业,应按新聘任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因此,首次已评聘的会计专业职务,在哪里评聘就在哪里有效。如果要取得在全国范围有效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就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三、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四条规定,聘任会计专业职务时,对有关人员的考核应由哪个部门或单位负责,考核标准是哪些?
答: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四条规定,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规定聘任相应专业职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按规定直接聘任相应专业职务。其考核工作都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责等有关规定,对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按规定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
四、如何界定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范围?
答: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是指在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财经专业学习期满所取得的学历,并且,这部分人员在毕业时,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不包括“五大”——电大、函大、夜大、业大、职大毕业或相应性质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和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学历。
财经专业包括会计学、财务会计、审计、财政、金融、税务、商品学、价格学、保险、计划、统计、企业管理、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世界经济学、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贸易经济、物资经济、劳动经济、基本建设经济、经济信息学、国民经济管理等专业。关于对财经专业的具体划分,可参照《人事信息代码汇编》关于财经专业的划分标准。
五、《暂行规定》第七、八、九条对报名参加各档次资格考试所规定的学历包括哪些?
答:《暂行规定》第七、八、九条对报名参加各档次资格考试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既包括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的学历,也包括“五大”或相应性质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以及参加自学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和非财经专业学历。
六、计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所要求的专业职务任职年限时,如何确定其起止时间?
答:《暂行规定》第七、八、九条中有关报名参加资格考试所要求的专业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会计人员取得了规定的相应学历后担任专业职务的任职年限。
凡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学历,并以该学历作为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学历,则以取得该学历的时间作为计算起点;若会计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学历是在聘任专业职务之前取得的,则以聘任职务的时间作为计算的起点。以何种学历作为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学历,由报考人员自行确定。报名参加当年资格考试所要求的专业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该年的年底。
七、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即在国家机关和全民、集体等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包括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原则上均可按规定条件报名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考试。军队系统会计人员是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确定。
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含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会计队伍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这些单位的会计人员近期暂不参加资格考试。何时可以参加资格考试,另行通知。
八、是否只有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才能按规定报名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考试?
答:《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会计证是会计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因此,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必须首先按规定取得会计证。但是,考虑到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实施会计证管理办法的情况不尽相同等具体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尚未部署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的单位(如在“三资”企业和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的会计人员,今明两年,可凭所在单位出据的证明(证明其从事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地区情况划定。1994年以后,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会计人员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成绩合格的,或参加正规学历教育单科考试成绩合格的,能否免试乙种考试的相应科目?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国家考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等办法。除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直接参加相应的甲种考试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乙种考试,并成绩合格才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其它考试的成绩,均不能作为免试乙种考试相应科目的依据。
十、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会计人员由于未参加首次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参加首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其报名条件如何掌握?
答: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会计人员,因未参加首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许多从事会计工作多年,并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未能评聘会计专业职务。因此,在1992年11月底组织首次资格考试时,可以根据相应的学历和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直接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财政部将会同人事部拟定和印发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对有关报名条件作具体规定。
十一、助理会计师实务、会计师实务考试,均分为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应考人员能否自行确定报考的类别?
答:助理会计师实务和会计师实务考试分为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分别拟定考试大纲,分别编写辅导材料,分别组织命题。考试合格者,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名称”栏目中,将注明参加资格考试的类别。
会计人员应按现在工作单位所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类别参加相应类别的实务考试,不能自由选择、自行确定报考的类别。在国家机关从事财会业务管理工作的会计人员,以及在金融、保险单位从事金融、保险业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按其主管业务的具体内容,确定参加实务考试的类别。
十二、会计师、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其单科成绩能不能累积?
答:会计师、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必须两科同时合格,才能发给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有一科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保留成绩。下一次仍需同时参加两科的考试。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