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 为了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保护参加培训人员的利益,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1992年4月28日以(92)财会五字第20号文件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一、严格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
1.负责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工作的各级财政、人事或职改部门的有关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培训工作。
2.参加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监考、评卷以及试卷保管、运送、交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
3.考试不要求培训,任何部门、组织不得强迫和变相强迫应考人员参加培训。
二、申请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一个教学班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班子,能承担所申请招生人数的培训管理任务,保证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3.师资条件应达到下列要求:
(1)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两种考试...
本刊讯 为了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保护参加培训人员的利益,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1992年4月28日以(92)财会五字第20号文件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一、严格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
1.负责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工作的各级财政、人事或职改部门的有关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培训工作。
2.参加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监考、评卷以及试卷保管、运送、交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
3.考试不要求培训,任何部门、组织不得强迫和变相强迫应考人员参加培训。
二、申请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一个教学班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班子,能承担所申请招生人数的培训管理任务,保证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3.师资条件应达到下列要求:
(1)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两种考试培训班的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其中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课的主讲教师,应分别由具有丰富财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教学经验的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担任。
(2)会计员资格考试培训班的主讲教师,应具有丰富财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教学经验的助教或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4.参加培训的人员应以全国统一编写的考试大纲、教材或辅导材料为学习材料。
5.应有具体的授课学时安排计划,每门课总学时一般不应少于60学时。并做到全面辅导,保证参加培训的人员系统地掌握和理解每门课的全部内容。
6.培训班的招生对象限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三、培训班审批权限
1.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培训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培训班由财政厅(局)审查后,报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
2.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考试培训班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拟定。
四、培训费用的收支管理
1.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对培训费用的收支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规定。费用收取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提高。所收费用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巧立名目,随意开支。要自觉接受财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2.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参加培训人员个人支付,任何人不得强迫单位给予报销。
3.对违反物价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有权查处。
五、其它
1.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好资格考试培训班的审批关,严格控制培训班数量,定期检查、监督各培训班的教学管理情况,保护参加培训人员的利益,保证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质量。
2.在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辅导材料或教材尚未正式出版以及发行到应考人员手中之前,各培训班不得开课。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的基本情况,定期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