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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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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1992年3月21日的《首都经济信息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作出新规定:企业必须在完成国债认购任务后,方可申请搞内部集资,不能强行摊派。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公开上市转让,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年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的40%。企业内部集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后期所需流动资金的数额,所筹资金必须及时交存开户金融机构,不得坐支,不得挪用。企业内部集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人民银行委托企业开户金融机构负责。擅自搞内部集资的企业,要向人民银行补办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纠正。
(丁芃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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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