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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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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农业部发布了《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规定要求:联合企业应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得用行政命令强行联合和搞地区、部门封锁。联营各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联营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联营企业各方的投资或提供联营的条件可以是资金、劳力、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作为投资入股的其它有形或无形财产。联营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联营企业的盈利或亏损,由联营各方按投资比例或协议规定分配或承担。联营企业应接受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成本开支范围,按时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对违反财政、税务、劳动、工商行政、价格、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联营企业,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并协同有关部门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王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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