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我国增值税扣税方法的演变及现状我国增值税的改革,是伴着扣税方法的选择而逐步向前推进的。1979年增值税试点初期,采取了扣额法和扣税法并存的税款计算办法。但扣额法存在着两大弊端:一是全能厂和专业厂税收负担不平衡;二是出口产品退税和实际征税不一致。因此,1987年,取消了扣额法,对增值税的应税产品一律采取扣税法。扣税法分为实耗扣税法和购进扣税法。实耗扣税法是在我国推行增值税初期,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产生的,它对增值税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无论是投入实耗法、产出实耗法,还是销售实耗法,都存在着计算过程繁琐、复杂、准确性差的问题。购进扣税法则具有数据准确,计算简便,方法科学的优点,是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方法。但我国的购进扣税法,是在未采用凭发货票注明税款扣税办法的情况下实行的,并且在财会制度上没有配套措施,这就使得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在纳税人供、产、销很不均衡的情况下,导致应纳税额的波动和企业利润的虚增虚减等,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为解决实耗扣税法和购进扣税法所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行了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试...
一、我国增值税扣税方法的演变及现状我国增值税的改革,是伴着扣税方法的选择而逐步向前推进的。1979年增值税试点初期,采取了扣额法和扣税法并存的税款计算办法。但扣额法存在着两大弊端:一是全能厂和专业厂税收负担不平衡;二是出口产品退税和实际征税不一致。因此,1987年,取消了扣额法,对增值税的应税产品一律采取扣税法。扣税法分为实耗扣税法和购进扣税法。实耗扣税法是在我国推行增值税初期,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产生的,它对增值税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无论是投入实耗法、产出实耗法,还是销售实耗法,都存在着计算过程繁琐、复杂、准确性差的问题。购进扣税法则具有数据准确,计算简便,方法科学的优点,是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方法。但我国的购进扣税法,是在未采用凭发货票注明税款扣税办法的情况下实行的,并且在财会制度上没有配套措施,这就使得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在纳税人供、产、销很不均衡的情况下,导致应纳税额的波动和企业利润的虚增虚减等,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为解决实耗扣税法和购进扣税法所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行了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试点。这种扣税方法试点3年多来,引起了各方面的强烈反响,褒贬意见僵持不下。
目前,上述几种扣税办法并存,各种利弊因素仍在同时发生作用。二、关于扣税法的选择增值税属间接税,是由最终产品的消费者负担的。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等,买价中包含了上个环节已交纳的税款,这部分税款将往下一个环节转移,在这个税收负担转移的过程中,生产企业只是起传递作用。税负在没有转移出去时,企业起了代垫税款的作用。实际上,代垫税款就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占用了纳税人的资金。因为,应扣增值税在上个环节已经交给了国家,纳税人在本环节纳税时应得到抵扣,如不能全部抵扣,就说明纳税人实际交纳的税款大于本环节应该交纳的税款,国家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当代垫的税款数额越来越大时,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被违背,而且还会因此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公平竞争。因此,对生产企业代垫的这部分税款应尽快给予抵扣,使其降低到最低限度。
实耗扣税法和购进扣税法相比较,哪种方法更能体现抵扣税款的及时性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甲企业本期从乙企业购进原材料付货款100元,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4%,购货价款中含增值税14元,甲企业本期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为150元,假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也为14%,整体税金则为21元。再假设本期耗用原材料80元(含税金11.2元),若按实耗扣税法计算,本期应缴税金为9.8元(21元—11.2元);若按购进扣税法计算,本期应缴税金为7元(21元—14元)。显然,采用购进扣税法对税款抵扣的及时性更强,实耗扣税法则推迟了2.8元税款的抵扣时间。但我国实行购进扣税法存在着前面所述的弊病。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把税金从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既能解决过去实耗扣税法计算复杂,抵扣税款及时性差的问题,又能解决购进扣税法因税收变化因素带来的利润虚盈虚亏问题,更明确地体现增值税的间接税性质。由此可见,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在理论上讲是比较完善的扣税办法。
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仍是在购进环节扣税,过去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试点后和试点前相比,其税款缴纳的情况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而过去实行实耗扣税法的企业,在同样的销售收入情况下,实缴税款则会减少,减少部分正是国家应当归还给企业的代垫资金部分。应该说这是正常的。但是,如果试点面过大,就会较大地影响到整个财政收入。同时,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试点,将税金从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与现行财会制度规定的含税成本核算不一致,本来,这也是应该允许的。因为,任何改革,都可能会触及到现行制度和法规。但由于目前“分流法”在一些地方的试点范围过宽,不仅触动了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而且因非试点企业在报表汇总上是含税核算,试点企业有的含税核算汇总,有的并不含税,使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指标汇总与过去和同类行业都失去了可比性,也使一些地区的统计指标失真,不利于加强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决策。因此,试点应该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等到时机成熟时再推开。
三、完善增值税扣税方法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1.适当调整扣税法格局。对某些因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面过宽带来各方面矛盾较大的地区,应考虑缩小试点范围,在自愿的基础上稳步试点。
2.促进增值税本身的规范化。目前,我国产品税和增值税并存,互不交叉,而且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又没有推行凭发货票注明税款的扣税制度,缺乏内在的制约机制,漏洞很大。因此,应首先研究解决在工业环节普遍实行增值税的问题,同时,将增值税税率由现行的12档简化合并下来,并建立发货票注明税款制度。
3.增值税改革需要财会、物价、统计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在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稳步试点中,解决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财会报表指标口径不一致的问题,要通过企业增加相应补充资料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如果要求企业逐笔进行含税还原,那么,就会带来计算的繁琐和复杂,大大增加企业财会人员的工作量。而在试点范围很小的情况下,增列相应的补充资料,就比较简单,而且即使有误差,也是非常小的,不会影响全局的汇总。另外,目前物价部门定价的依据仍然是含税成本,国家在试行分流法后又没有明确规定改变计价办法,因此,在对无税成本核算的试点企业产品定价时就暴露出一些矛盾。如何既满足扣税法改革需要,又妥善处理与物价部门的关系,这也是试点中所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从价税分流试点到将来推行价外税制度,都与统计工作息息相关,因此,试点还应与统计工作的改革很好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