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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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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供货单位所供应的商品与合同条款不符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拒付货款。有的收货单位对拒付商品保管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明确专人代管,出现拒付商品毁损、短缺情况,给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纠纷。笔者认为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收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代管拒付商品规章制度。一方面及时与供货单位取得联系,提出处理意见,一方面对其商品填列代管清单,明确代管库及代管人,确保商品安全。
(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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