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部为何要参照执行《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各类非金融性公司所属证券部要参照执行《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要求金融业分业管理的指示精神加以规定的。金融业分类很多,如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租赁以及财务等等,这些业务在核算上各有其特殊性,会计处理上很难融合到一起,其收入的范围、成本的计算、费用的分摊各不相同。因此,金融行业要实行分业管理,首先应从分业核算搞起。
由于目前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性公司的会计核算尚无统一会计制度加以规定,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性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未取得一致,因此,为了保证不打乱各行业会计核算体系和保证国家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在不影响各公司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各公司可以按照《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原则的基本要求,例如按实际成本核算的原则、收入与费用相互配合的原则、自营库存证券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代发行证券按发行方式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等,并根据开展证券业务的情况,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问:为什么只设经营基金不分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
问: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部为何要参照执行《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各类非金融性公司所属证券部要参照执行《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要求金融业分业管理的指示精神加以规定的。金融业分类很多,如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租赁以及财务等等,这些业务在核算上各有其特殊性,会计处理上很难融合到一起,其收入的范围、成本的计算、费用的分摊各不相同。因此,金融行业要实行分业管理,首先应从分业核算搞起。
由于目前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性公司的会计核算尚无统一会计制度加以规定,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性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未取得一致,因此,为了保证不打乱各行业会计核算体系和保证国家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在不影响各公司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各公司可以按照《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原则的基本要求,例如按实际成本核算的原则、收入与费用相互配合的原则、自营库存证券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代发行证券按发行方式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等,并根据开展证券业务的情况,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问:为什么只设经营基金不分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等从哪条渠道开支?
答:以往国营企业对资金来源的管理是按照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的模式分别核算管理。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证券公司在资金来源的管理和核算上,不再划分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而按资金来源的投资主体进行核算,把“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两个科目合并,只设“经营基金”科目,把资金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来源,调度资金、分配资金,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增加固定资产主要有下列几个渠道。(1)购入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累计折旧”科目;(3)盘盈的固定资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转“营业外收入”科目。
问:按照经营基金的管理方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何核算?
答: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折旧要求提取更新改造基金,但同时又规定,经财政部批准的可以不提取更新改造基金,不专户存储。国营证券公司作为财务会计核算方法改革的试点行业,《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证券公司可不设置“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这样做,从会计处理上简化了核算手续,更能准确反映资金运动的规律,从经营管理上,公司可自主安排使用资金,加速资金使用率,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率,有利于提高经营水平。
按《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借记“业务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问:为什么固定资产减少,有的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有的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核算?
答: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的减少有多种情况,如出售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自然灾害造成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盘亏等,因此,制度规定对正常情况减少或自然灾害减少的固定资产,可直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而对盘亏减少的固定资产,则需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将固定资产的损失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出售固定资产,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固定资产价款、残料的价值或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材料物资”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完毕报经批准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贷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帐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帐面净值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问:证券公司的营业税如何计算交纳?
答: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应根据其营业收入的5%计算交纳营业税。这里的营业收入是指经营金融业务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处于初建阶段,而且以经营国债为主,国家对其收入有一些特殊政策,《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经营收入的内容与有关税务文件规定应计交营业税的营业收入的内容有些不同。制度中规定经营收入的范围包括:自营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的证券差价收入,代发行、代买卖、代兑付、代保管的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营业收入等。根据会计上客观性和如实反映会计原则,凡是公司经营业务所获得的收入都应通过经营收入项目进行反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代理国家发行、兑付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不交纳营业税。因此,在计算交纳营业税时,可将代理国家发行、兑付国库券的收入剔除。
问:“分出投资利润”应按什么原则分配?
答:分出投资利润反映公司接受其他单位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1991年财政部以财商字第490号文对实行联营或股份制的金融性公司的纳税及利润分配问题做了一些新规定,这类公司应按照“先税后分”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中央部门或中央企业之间联营的,按55%的比例交纳所得税统一交中央财政;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联营的,其所得税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为简化核算手续,此项收入先作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的部分,根据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由企业及中央财政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向中央财政提供分配方案的资料,在年终结算中,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地方企业之间联营或合股的,先按55%交纳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是在财政部(91)财商字490号文件之前印发的,是按照现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制定的,所以,制度的利润表中将“分出投资利润”项目列在所得税项目之前。按照490号文件规定,分出投资利润应列在所得税之后。
分出投资利润的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分出投资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