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务院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乡镇财政执行上述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是:在预算外“其他暂付”或“暂付及应收款”科目下,增设“财政代管户”明细科目来核算其在财政代管专户储存资金的情况。收费单位将预算外资金上交财政代管时:付记“其他暂付(暂付及应收款)——财政代管户”科目,付记“其他存款”(银行存款)科目。收费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拨付的款项时:收记“其他暂付(暂时及应收款)——财政代管户”科目,收记“其他存款”(银行存款)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不完整的,也不利于帐务核对。
预算外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储存是为了加强财政监督,使预算外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财政专户储存后,资金所有权不变,从资金性质来看,仍属单位结存款项,所不同的是这笔款项不是存在开户银行帐上,而是存在财政专户帐上。所以,应允许行政事业单位在资金结存类帐户中增设“财政专户储存款”一级科目,具体核算财政专户储存款项的交换情况。该科目收方发生额反映上交财政专户储存的金额(累计发生额是累计上交数),付方发生额反映财...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务院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乡镇财政执行上述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是:在预算外“其他暂付”或“暂付及应收款”科目下,增设“财政代管户”明细科目来核算其在财政代管专户储存资金的情况。收费单位将预算外资金上交财政代管时:付记“其他暂付(暂付及应收款)——财政代管户”科目,付记“其他存款”(银行存款)科目。收费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拨付的款项时:收记“其他暂付(暂时及应收款)——财政代管户”科目,收记“其他存款”(银行存款)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不完整的,也不利于帐务核对。
预算外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储存是为了加强财政监督,使预算外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财政专户储存后,资金所有权不变,从资金性质来看,仍属单位结存款项,所不同的是这笔款项不是存在开户银行帐上,而是存在财政专户帐上。所以,应允许行政事业单位在资金结存类帐户中增设“财政专户储存款”一级科目,具体核算财政专户储存款项的交换情况。该科目收方发生额反映上交财政专户储存的金额(累计发生额是累计上交数),付方发生额反映财政按照批准计划拨付单位的金额(累计发生额是累计拨还数),期末余额是收费单位在财政专户储存的余额。其会计处理方法为:
收费单位取得预算外收入,将资金存入银行时:收记“预算外收入”科目,收记“银行存款”(其他存款)科目。
收费单位按规定转交财政专户储存时:收记“财政专户储存款”科目,付记“银行存款”(其他存款)科目。
收费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拨来的款项时:收记“银行存款”(其他存款)科目,付记“财政专户储存款”科目。
收费单位按规定用途开支时:付记“预算外支出”科目,付记“银行存款”(其他存款)科目。
乡镇财政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储存专户,并按单位分设明细帐,分户核算,定期向储存单位发对帐单,核对专户储存余额,这样处理手续并不复杂,单位容易接受,帐务也不易错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