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取消外贸出口亏损财政补贴以后,外贸企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出售的留成外汇人民币收入(下称留成外汇收入)以及上缴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偿使用外汇补偿人民币收入(下称补偿收入)已成为弥补出口亏损的重要资金来源。按照1990年开始执行的外贸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和经贸部、财政部(1991)外经贸财发第14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当企业收到留成外汇收入(如果企业出售的是外汇额度,则收入数为外汇额度售价减手续费后的差额;如果企业出售的是现汇,则收入数为汇率差价减手续费后的差额)和补偿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外汇差价”;企业进行调补盈亏时,将应调补盈亏之数转记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的“外汇差价弥补”子目,即借记“外汇差价”,贷记“利润分配——外汇差价弥补”。笔者以为,现行的这种核算方法有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行核算方法把属于企业的经营性收入纳入了利润分配,未能体现补偿出口成本。外贸体制改革以后,企业的留成外汇收入和补偿收入在性质上应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理当纳入补偿出口销售成本核算。而现行采用“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实际上是把企业经营性收入直接当作分配成果处理,越过了弥补出口成本的核算层次,与...
取消外贸出口亏损财政补贴以后,外贸企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出售的留成外汇人民币收入(下称留成外汇收入)以及上缴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偿使用外汇补偿人民币收入(下称补偿收入)已成为弥补出口亏损的重要资金来源。按照1990年开始执行的外贸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和经贸部、财政部(1991)外经贸财发第14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当企业收到留成外汇收入(如果企业出售的是外汇额度,则收入数为外汇额度售价减手续费后的差额;如果企业出售的是现汇,则收入数为汇率差价减手续费后的差额)和补偿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外汇差价”;企业进行调补盈亏时,将应调补盈亏之数转记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的“外汇差价弥补”子目,即借记“外汇差价”,贷记“利润分配——外汇差价弥补”。笔者以为,现行的这种核算方法有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行核算方法把属于企业的经营性收入纳入了利润分配,未能体现补偿出口成本。外贸体制改革以后,企业的留成外汇收入和补偿收入在性质上应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理当纳入补偿出口销售成本核算。而现行采用“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实际上是把企业经营性收入直接当作分配成果处理,越过了弥补出口成本的核算层次,与会计核算原则是相悖的。
二是现行核算方法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留成外汇收入和补偿收入由于越过了外贸会计的损益核算层次,直接进入了财务成果分配,使得这块收入无法体现企业的盈亏总额,因而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还容易使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对外贸企业的盈亏总额项目产生误解。
因此,外贸企业现行补亏外汇收入的核算方法需要加以改进。从理论上说,企业留成外汇收入和补偿收入应分配到各种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中去,或冲减各种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通过“自营出口销售”帐户核算、体现企业的盈亏总额。但由于实际工作中难以分清各种出口商品的留成外汇收入和补偿收入,核算较为复杂,工作量大,不便操作,所以,笔者建议在外贸企业损益类会计科目中增设一个“调补盈亏外汇收入”科目,专门核算企业用于调补盈亏的留成外汇收入和补偿收入。为了便于分清留成外汇收入中外汇额度收入和现汇收入,以及补偿收入中中央有偿使用外汇补偿收入和地方政府有偿使用外汇补偿收入,可在“调补盈亏外汇收入”科目下设置四个子目,即“调出额度收入”、“调出现汇收入”、“中央有偿使用外汇补偿收入”和“地方有偿使用外汇补偿收入.”这样,企业按规定用于调补盈亏的外汇收入不再通过“外汇价差”科目,而直接进入“调补盈亏外汇收入”科目核算。当企业收到留成外汇收入和补偿收入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调补盈亏外汇收入”。年度终了企业如有应收未收的补偿收入,可继续借助现行的“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科目核算,即借记“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贷记“调补盈亏外汇收入”。
设置了“调补盈亏外汇收入”科目之后,应取消现行“外汇差价”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的“外汇差价弥补”子目。此外,还需将“调补盈亏外汇收入”科目列入企业”财务指标月报表”和“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的自营出口总成本中,同时企业的“利润(亏损)表”和“财务指标月报表”中需相应增设此科目。通过这样的帐表处理,既体现了留成外汇收入和补偿收入调补企业盈亏的实际,使其反映到企业的盈亏总额之中,又使这部分收入在各种会计报表的自营出口总成本和出口每美元成本等栏目和项目中反映出来,从而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