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宗海在《财会通讯》1991年第9期上撰文认为,目前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决定,在企业中一般没有得到完全执行,其原因是追踪检查、监督不力。为了增强审计强制力,使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成为审计机关相应机构及人员的专门职责,文章建议审计机关设立专门的督办机构。督办机构的具体职责规定为(1)参与拟订审计结论和决定;(2)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3)建立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反馈制度;(4)追踪检查,督办审计决定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5)对不执行或不按期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依法提请审计机关强制执行;(6)对不执行和干扰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其领导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行 北摘)
刘宗海在《财会通讯》1991年第9期上撰文认为,目前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决定,在企业中一般没有得到完全执行,其原因是追踪检查、监督不力。为了增强审计强制力,使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成为审计机关相应机构及人员的专门职责,文章建议审计机关设立专门的督办机构。督办机构的具体职责规定为(1)参与拟订审计结论和决定;(2)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3)建立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反馈制度;(4)追踪检查,督办审计决定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5)对不执行或不按期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依法提请审计机关强制执行;(6)对不执行和干扰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其领导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行 北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