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颁布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横向经济联合得到了蓬勃发展。最近,我们对驻武汉中央物资供销企业联营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看,中央物资供销企业投资联营对搞活流通,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问题之一:投资来源不当
关于联营投资来源,财政部早在1986年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就有明确规定,但企业的实际情况是,把不能作为投资来源的资金和物资大量用于联营投资,如企业用流动资金贷款和国家计划内物资,甚至用物资分配权和优惠政策投资于联营企业分享联营利润。
投资来源不当带来的最大问题,一是企业联营效益不好,加剧了流通领域的混乱局面,甚至损害国家利益。二是给企业资金造成紧张,给银行信贷带来压力。我们调查的24户企业,联营投资总额9312万元,其中用流动资金贷款投资3537万元,实际返利1565万元,如扣除流动资金贷款已支付给银行的利息1671万元,那么就出现了返利不抵弥补已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即投资效益不仅没有利润,反而将亏损106万元。由于贷款支付的利息在成本中列支,大头由国家财政承担,因此,企业对投资效益...
自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颁布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横向经济联合得到了蓬勃发展。最近,我们对驻武汉中央物资供销企业联营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看,中央物资供销企业投资联营对搞活流通,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问题之一:投资来源不当
关于联营投资来源,财政部早在1986年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就有明确规定,但企业的实际情况是,把不能作为投资来源的资金和物资大量用于联营投资,如企业用流动资金贷款和国家计划内物资,甚至用物资分配权和优惠政策投资于联营企业分享联营利润。
投资来源不当带来的最大问题,一是企业联营效益不好,加剧了流通领域的混乱局面,甚至损害国家利益。二是给企业资金造成紧张,给银行信贷带来压力。我们调查的24户企业,联营投资总额9312万元,其中用流动资金贷款投资3537万元,实际返利1565万元,如扣除流动资金贷款已支付给银行的利息1671万元,那么就出现了返利不抵弥补已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即投资效益不仅没有利润,反而将亏损106万元。由于贷款支付的利息在成本中列支,大头由国家财政承担,因此,企业对投资效益的关心程度远不如专用基金投资。另外,中央物资供销企业将物资投入联营,不少是为了利用地方政策,将计划内物资投到地方按市场价出售,差价以联营形式返回。还有少数企业利用手中掌握的物资分配权和地方给予的所谓优惠政策量化参股,获取特殊利益。
问题之二:联营利润分配不实
根据调查的情况看,联营体实现的利润在分配给各投资方前自留一块,减少了国家收入。有的在联营协议中规定自留比例为20%,有的高达50%。据统计,由于联营体自留一块,24户企业少分回利润近1000万元,相应减少中央财政收入近600万元。有的联营体对应分回联营投资方的联营利润部分就地转作再投资,而投资方又不作帐面反映,从而偷漏国家税款。另外,大多数物资供销企业没有参与联营体的管理,更谈不上派财会人员参与联营体的财务核算,有的甚至连报表都没有,因此联营体分多少算多少。
问题之三:内部管理比较混乱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联营体与“挂靠”单位在利益上分不清。联营体一般都“挂靠”在某一投资方,部分联营体应该交给“挂靠”单位的收入“挂靠”单位不收回,挂在联营体往来帐上;挂靠单位支付的一些费用应分摊给联营体的部分不分摊,有意向联营体让利,从而损害中央企业利益,减少中央财政收入。二是联营体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各联营体执行的会计制度、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以及专用基金的形成和利润分配等各不相同,严重影响了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总之,从调查情况看,企业联营除少数用专用基金投资的项目效益较好外,大部分联营项目效益不好。还有个别单位,假借联营名义,倒买倒卖,既增加了流通领域中间环节,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因此,有必要就联营企业的财务管理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以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
一、对联营现状进行全面清理
具体讲,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出现亏损的联营企业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不同措施限期整改。对连续三年亏损的联营项目,原则上可令其撤消,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对联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来源和挤占国家收入的利润分配方案,要重新审定。
2.对借联营之名搞虚假联营和违法经营的联营项目要坚决取缔。
3.对投资方应返回的利润不返回,就地转作再投资,有意偷漏国家税款的,一律全部收缴入库。
4.对已造成国家资金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确实无法追回的资金和财产损失,不允许在成本费用中核销,应由企业自有资金弥补。
二、加强对联营投资方的管理
首先,应加强对投资来源的控制。流动资金贷款不能作为联营投资。流动资金贷款是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不足的来源,用流动资金贷款投资联营,有悖于流动资金的性质和用途,投资效果也不好。物资分配权和优惠政策,更不能作为投资来源。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将行政权力强加于经济活动,只会增长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和损害国家利益,应当坚决制止。对于物资投入,应严格控制。物资是流动资金的实物占用形态,物资供销企业贷款数额大,用物资投入联营在资金上是否属于流动资金贷款,难以准确划分。此外,在现行“双轨”价格体制下,物资投入容易给不法经营者造成可乘之机。
其次,投资方要积极了解和参与联营体的财务管理。对于联营体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投资方不能放任自流,心中无数。原则上,大型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中小型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联营项目,投资方要派人参与财务核算和管理。不能派人参与的联营项目,平常要积极了解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状况,特别是联营利润分配前,应派人了解其利润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并督促应返回的联营利润及时、足额返回。
三、应加强对联营体的管理
1.应明确联营体的财务主管部门,改变联营体财务无人管理的局面。鉴于现在联营体一般都有“挂靠”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这样规定:凡挂靠在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联营体,其财务由当地“中企机构”管理;凡挂靠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联营体,其财务由当地财政部门管理。此外,投资方所在地财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与联营体财务主管部门协商后,单独或会同对联营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尽快制定联营体财务管理办法。横向经济联合经过10余年的发展,已基本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为此,有必要从速制定联营体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联营体与各投资方以及“挂靠”单位之间的关系,从资产、成本费用管理,专用基金管理,以及联营体解体后的资产、债权、债务清理等方面,规范联营体的财务行为,使联营体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