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分流法”),是以产品销售整体税金,减去外购扣除项目应扣税金,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税金的,这种方法已在我省襄樊市及其他地、市的部分行业试点两年多。通过最近对试点情况的调查,我们认为,“分流法”试点,影响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打乱了现行财会核算体系,不利于国民经济宏观决策和企业改革。
一、与当前的客观经济环境不适应。采用“分流法”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商品经济发达,市场机制完善,企业购销均衡;二是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系;三是企业材料采购能够凭发票扣税。而我国当前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购销不均衡,财务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与西方国家也有很大差距,在近期内还无法推行价外税。
二、影响财政收入的稳定。我国企业采购材料大多是有备无患,有些紧俏材料甚至一备几年,材料库存增加,加之近几年受市场疲软的影响,销售无法实现。这种购销不均衡,必然影响财政收入减少。襄樊市32户国营预算内试点企业,从1990年元月份至1991年9月份试点期间,因购销不均衡减少应交税金2584万元,同时相应减少以流转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1万元,教育费附加52万元,共计...
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分流法”),是以产品销售整体税金,减去外购扣除项目应扣税金,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税金的,这种方法已在我省襄樊市及其他地、市的部分行业试点两年多。通过最近对试点情况的调查,我们认为,“分流法”试点,影响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打乱了现行财会核算体系,不利于国民经济宏观决策和企业改革。
一、与当前的客观经济环境不适应。采用“分流法”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商品经济发达,市场机制完善,企业购销均衡;二是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系;三是企业材料采购能够凭发票扣税。而我国当前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购销不均衡,财务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与西方国家也有很大差距,在近期内还无法推行价外税。
二、影响财政收入的稳定。我国企业采购材料大多是有备无患,有些紧俏材料甚至一备几年,材料库存增加,加之近几年受市场疲软的影响,销售无法实现。这种购销不均衡,必然影响财政收入减少。襄樊市32户国营预算内试点企业,从1990年元月份至1991年9月份试点期间,因购销不均衡减少应交税金2584万元,同时相应减少以流转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1万元,教育费附加52万元,共计减少财政收入2817万元。如襄樊市第一棉纺织厂1990年按增值税“实耗法”计算,应交税金518万元,而采用“分流法”应交税金只有5万元,相差513万元;襄樊市床单厂1990年产品销售收入1200万元,因实行“分流法”,应交税金出现负24.1万元。因减收严重,市政府决定对8户重点大中型企业停止试点。
三、使成本核算失真,打乱了现行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一是使原材料价值构成不完整,“分流法”把税金从原材料购进价格中扣除出来,人为地使原材料价值构成不完整,扭曲了原材料价格,造成成本反映不全面、不真实。二是与现行财务法规的规定不相符,从根本上改变了成本的本质含义和有关成本的基本概念,不符合财务成本法规中规定的“原始成本计算原则”和“成本真实性的原则”。三是改变了现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规程,使企业会计科目的内容和会计报表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营工业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有9张,需要变动的就有8张,涉及企业会计报表中有几十个指标要变动,国家定期发布的八大经济指标中有三项指标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企业成本、税金、流动资金占用、净产值等指标的含义也起了变化,造成“内行说不清,外行弄不明”,大多数财会人员无所适从,给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和厂长(经理)的经营决策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四是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企业普遍反映,实行“分流法”使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了30-50%,造成财务人员数量不足,不利于把财务人员从繁杂的会计事务中解脱出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预测和决策,影响了财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襄樊市部分试点企业因影响了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管理而要求退出试点。
四、给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与决策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是不利于统计部门汇总统计指标,使统计数据缺乏真实性和可比性。二是不利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制定商品价格的基础是成本,部分企业的无税成本和大部分企业的含税成本混淆在一起,给制定商品价格增添了困难。三是与行业管理工作不相适应。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了行业管理,很多挂钩的指标涉及财务指标,由于部分试点企业的财务指标与面上企业财务指标缺乏可比性,影响了行业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结算,也不利于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综合分析和考核所属企业,使企业财务指标无法在行业内部进行纵向比较和与外地同行业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四是给银行部门分析资金占用和投资效益,核定贷款资金额度增加了困难。银行无法从会计报表中直观地看出企业的资金占用及运行情况,造成信贷资金的核定失去了真实可靠的数字依据。
五、与当前的企业改革不适应。一是与“工效挂钩”不相适应。当前企业“工效挂钩”的形式主要是实现利税和上交利税挂钩两种。而采用“分流法”企业实现税金的多少取决于外购材料的多少,有些企业即使事实上经济效益较好,由于外购材料库存较少,实现税利无法反映出来,表现为经济效益较差;而另一些企业则恰恰相反。这违背了“工效挂钩”的原意,淡化了“工效挂钩”的作用。二是与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不适应。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主要指标是实现税利,由于实行“分流法”,应缴税金指标不能客观反映厂长(经理)任期内的政绩,使政府部门在考核经营者政绩时难以作出正确的评价。三是与企业管理升级工作不适应,由于实行“分流法”,企业的财务指标同其他企业缺乏可比性,在考核这些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时就会出现虚假情况,影响企业升级的质量。四是不利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企业内部实行的厂内银行、计划价格、定额管理等都是以现行含税价格为基础的,而“分流法”按无税价格核算,使企业多年来建立起来的内部核算体系受到影响,干部职工的观念产生了混乱。
“分流法”试点中产生的以上问题是由于脱离了我国现阶段的客观经济条件,割裂了与经济改革其他方面的联系,与现行财务法规相脱节,实行“单兵突进”所造成的。“分流法”试点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推行价外税,而价外税在我国近期内又无法实行,如果硬性推行这项试点,势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停止“分流法”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