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冯淑萍 应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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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营业收入的概念及其实现的标志
营业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集中体现,是由于企业经营而流入的资产,营业收入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应收帐款。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持续不断的,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有各种选择。常见的有生产法,即营业收入在生产期中实现;销售法,即营业收入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实现;收款法,即营业收入在收到现金时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的经营方式,选择营业收入实现的标志也不同。生产法一般适用于生产周期长,产品由购货方订购,产品的价款确有保证的企业,如建筑业、造船业等。收款法一般适用于零售企业。最常见的是销售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大多数企业,这是因为:第一,在销售时,企业已经耗用了为取得相应收入所需的费用,为按照配比原则计算盈亏提供了所需成本、费用数据;第二,销售时,商品经受了卖方与买方进行交易的考验,被买方承认,从而获得了交换价格,为营业收入总额的确定提供了客观的依据;第三,在销售时,完成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商品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丧失了对商品的控制权,而获得了现金或获得了索取现金的权利,完成了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存货)与另一项资产(货币资产...
一、营业收入的概念及其实现的标志
营业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集中体现,是由于企业经营而流入的资产,营业收入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应收帐款。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持续不断的,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有各种选择。常见的有生产法,即营业收入在生产期中实现;销售法,即营业收入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实现;收款法,即营业收入在收到现金时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的经营方式,选择营业收入实现的标志也不同。生产法一般适用于生产周期长,产品由购货方订购,产品的价款确有保证的企业,如建筑业、造船业等。收款法一般适用于零售企业。最常见的是销售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大多数企业,这是因为:第一,在销售时,企业已经耗用了为取得相应收入所需的费用,为按照配比原则计算盈亏提供了所需成本、费用数据;第二,销售时,商品经受了卖方与买方进行交易的考验,被买方承认,从而获得了交换价格,为营业收入总额的确定提供了客观的依据;第三,在销售时,完成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商品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丧失了对商品的控制权,而获得了现金或获得了索取现金的权利,完成了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存货)与另一项资产(货币资产)的转换。
选择销售法来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国际会计准则18号规定了营业收入的实现标准,主要有:销售收入,以所有重要手续已办妥,货物的所有权已自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不再依据所有权对该项货物进行管理或控制,售价、成本和销售退回的条件等也已基本确定,作为收入实现。营业收入以所提供的劳务将获得的收入和所发生的成本基本确定,作为收入的实现。苏联财政部1990年6月6日以第74号函发布的一项指令中,也将营业收入的实现从以收到现金为标志改为以货物发出并把发票提交给购买方或银行为标志。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对于营业收入的实现,虽然没有概括为一个准确的定义,但与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基本相似,除建筑业采用生产法、零售企业采用收款法外,大多数企业基本上采用销售法来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除特殊情况下采用以结算方式确定营业收入实现外)。
二、我国对营业收入实现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业会计制度虽然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但对营业收入实现的标志却变动不大。多年来各部门、单位基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进行会计核算,对确定营业收入实现的规定异义不多。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各方面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不约而同地对以销售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对发出商品在未收到货款前,作为营业收入实现的处理提出了意见,要求修改会计制度,重新确定营业收入实现标志的呼声较高。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从企业角度出发,认为发出商品货款未收到前就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势必由企业垫支税利,加剧了资金紧张;从银行角度出发,认为企业垫支上交的这部分税利是用银行贷款垫支的,增加了银行贷款的数额和延长了收回贷款的时间;从企业主管部门角度出发,认为企业发出商品就作为营业收入实现,等于虚增了利润,企业可以多提效益工资,多得留利,助长了企业销售的盲目性,是造成目前三角债的重要原因。
营业收入的实现问题之所以引起这样大的反响,主要原因是:
1.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企业间互相拖欠货款严重。近几年,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越来越低。以国营工业企业为例,1983年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为38.8%,1989年仅为14%。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多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实行紧缩银根方针后,企业贷款受到控制。同时,由于原材料涨价等因素,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不断增加,而流动资金的来源却受到控制,使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不足,无力支付到期货款。由于社会生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一个企业拖欠货款,会引起其他企业的连锁反映。据统计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应收帐款余额为250多亿元,而1989年达1千多亿元。企业收不到销货款,但已实现了销售就要上交税金、利润,就要增发效益工资,更加剧了企业资金的紧张程度。企业资金越紧张,互相拖欠货款越严重,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企业提出如果以收到货款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虽然占用在货物上的成本资金仍未收回,但却无需重新拿出资金上交税利、发放效益工资,可以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
2.盲目销售,产生大量呆帐。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一些承包经营者为了增加本期实现利润,往往不顾购买方的支付能力,盲目销售。有的企业第一轮承包遗留下来的帐款,第二轮承包者不负责催收,形成陈帐。甚至有的承包经营者在临近承包期满时,开出发票作销售,虚报承包成果。承包期满后作销售退回,出现“假销售”的状况。这种由于假销售而产生的应收帐款,比较容易形成呆帐。因此有人提出如果以收到货款作为实现营业收入的标志,经营者不仅重视销售的实现,而且更重视货款的催收,可以杜绝“假销售”的发生,有利于拖欠货款的清理。
同时,有些会计制度采取按照结算方法来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如国营工业企业制度规定,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是以收到货款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而在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方式下,则是以发出商品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确定营业收入的随意性。
三、思考及其对策
针对上述产生的问题,我们认为有这样两种选择:一是改变营业收入实现的标志,即以收到货款作为营业收入实现的标志;另一种是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减少或避免上述这些问题所造成的影响。
如果选择第一种方法,即采取以收到货款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是否能够解决上述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认为,并不能消除上述各种问题,因为:
1.企业无法解决垫付在销售产品中的资金(成本)占用问题。如果改变营业收入实现的标志,以收到货款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虽然能够避免垫付税利、增发效益工资、多留利润等问题,但企业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已经垫付的成本(费用)资金,由于货款尚未收回,营业收入虽未确认,但这部分垫付资金仍然被占用,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依然无法解决。
2.在一定程度上商品积压矛盾会更为突出。如果改变现行的营业收入的实现标志,在一定程度上会解决盲目销售的问题。但是,解决了盲目销售问题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业务人员推销产品的积极性,商品滞销的问题却无法解决,造成库存商品大量积压。另一方面,购入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没有能力支付,造成应付帐款的增加。所以,即使改变营业收入实现的标准,也不能解决目前的“三角债”问题。
因此,如果改变营业收入实现的标准,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新的问题又会出现。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改变营业收入实现的标志,不仅将销售这种物权转移的交易行为改变为现款交易,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的经济情况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收入。
我们认为,企业目前产生的资金紧缺、“三角债”困扰问题,并不是由于制度中规定的营业收入的确定标志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市场疲软,流通不畅等经济大环境造成的。我们应该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缓解矛盾,减少或避免造成更大的影响。
1.改变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如目前在采用以结算方式确定营业收入实现的情况下,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两者从性质上看基本一致,但现在的作法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以收到货款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以发出商品作为销售的实现。这种人为因素造成的营业收入实现的不同,有必要统一起来。
2.重视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为了促使购买方尽早支付货款,可以考虑采取现金折让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提前支付货款,给予一定比例的折让优惠;在规定的时间到期支付货款,按照全部应付货款支付;超过规定的时期支付货款,应收取应收帐款的利息。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促使购买方及时支付货款。
3.允许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我国目前对坏帐损失处理方法是采取直接转销法,即当坏帐损失发生时,将实际发生的损失额直接从应收帐款中转销。这种处理方法是比较简单,但是收入和费用不能正确配比,并且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应收帐款可变现净值,存在虚数的可能。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真实反映应收帐款的可变现净值,企业的坏帐损失应采取备抵法进行处理,即按照非现款交易发生的当期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估计坏帐损失,并将估计的坏帐损失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作为核销坏帐时的资金来源。同时,通过提取坏帐准备金,预计未来坏帐损失的金额,了解应收帐款的估计可变现净值,为提高企业内部资金计划管理水平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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