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问题,财政部(90)财工字344号《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规定:1991年1月1日以后,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个别行业因逾龄设备较多,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需要继续使用并要求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应报经财政部批准执行。最近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仍要求对部分逾龄在用固定资产在“八五”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为此,财政部发出(91)财工字第526号文:《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内容如下:
1.鉴于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的投资已经收回,并且在起草折旧条例时已根据逾龄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相应多提了折旧,如再允许对其继续计提折旧,与目前正在试行的加速折旧政策相矛盾,给国家财政带来双重压力,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因此,今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2.对于企业部分逾龄在用设备,如属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为维护其性能尚需要一定修理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
关于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问题,财政部(90)财工字344号《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规定:1991年1月1日以后,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个别行业因逾龄设备较多,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需要继续使用并要求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应报经财政部批准执行。最近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仍要求对部分逾龄在用固定资产在“八五”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为此,财政部发出(91)财工字第526号文:《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内容如下:
1.鉴于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的投资已经收回,并且在起草折旧条例时已根据逾龄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相应多提了折旧,如再允许对其继续计提折旧,与目前正在试行的加速折旧政策相矛盾,给国家财政带来双重压力,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因此,今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2.对于企业部分逾龄在用设备,如属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为维护其性能尚需要一定修理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八五”期间仍按原来的大修理提存率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地方企业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中央企业应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
3.除在用逾龄设备以外的其他逾龄固定资产不再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
(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