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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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商业企业部分
问:“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表”,有关内容如何填列?
答:1.“编制单位”的填列,本表应按财政部批准试点企业和地方批准试点企业分别填报,基层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属于财政部批准试点的,在表头的“财政部批准企业”后填企业的名称,属于地方批准试点的企业,则在“地方批准企业”后填企业的名称;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时,应按财政部批准试点和地方批准试点企业分别填报两套报表。
2.“汇编企业户数”项目,反映经财政部批准和地方批准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的户数。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应作为一户,其所属企业均应填列在“盈利企业”栏。本表的“独立核算企业户数”则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独立核算企业的户数。
3.“应交承包利润”项目,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所得税后应交的承包利润、包括由财政部门核定的税后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超过核定的基数由财政分成的部分。
4.“应返还所得税”项目,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办法的微利企业,所得税后不足合理留利的应由财政以返还所得税形式给予的补贴。
本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应交所得税”项目,应按企业计税所...
一、商业企业部分
问:“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表”,有关内容如何填列?
答:1.“编制单位”的填列,本表应按财政部批准试点企业和地方批准试点企业分别填报,基层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属于财政部批准试点的,在表头的“财政部批准企业”后填企业的名称,属于地方批准试点的企业,则在“地方批准企业”后填企业的名称;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时,应按财政部批准试点和地方批准试点企业分别填报两套报表。
2.“汇编企业户数”项目,反映经财政部批准和地方批准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的户数。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应作为一户,其所属企业均应填列在“盈利企业”栏。本表的“独立核算企业户数”则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独立核算企业的户数。
3.“应交承包利润”项目,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所得税后应交的承包利润、包括由财政部门核定的税后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超过核定的基数由财政分成的部分。
4.“应返还所得税”项目,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办法的微利企业,所得税后不足合理留利的应由财政以返还所得税形式给予的补贴。
本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应交所得税”项目,应按企业计税所得额和33%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填列,不扣除应返还的所得税;“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的“所得税”各项目,也不扣除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问:“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情况表”有关项目怎样填列?
答:该表设置六个栏目,汇总部门汇总时,应根据企业上报的报表加以分类后汇总填报。
本表“专项削价损失总额”项目和“经批准挂帐的专项削价损失额”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专项削价商品销售后发生的售价低于进价的损失总额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削价幅度以内允许挂帐的损失额。
问:“资金表”中“待转调进外汇价差”项目如何填列?
答:该项目填列企业向外汇调剂中心调进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价款和手续费年末尚未结转的余额。
问:“资金表”中的“大修理基金”项目和“专用基金表”中的“大修理基金”栏为什么要改为“修理基金”?“费用明细表”中的“修理费”项目如何填列?
答:根据财政部(90)财商字第504号通知发布的“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商业企业修理费按企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的4%预提,作为修理基金管理,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低值易耗品必要的维修支出暂时也在此列支)。商业部、财政部以(91)商财联字第82号通知对有关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将“大修理基金”科目改为“修理基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费用中提取用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大、中、小修理的专用基金。
按照上述规定,“资金表”中的“大修理基金”项目和“专用基金表”中的“大修理基金”栏目均改为“修理基金”。“资金表”中的“修理基金”项目反映商业企业按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原值的4%提取的修理基金,商办工业企业等提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以及商业企业以前提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和预提修理费的结余也包括在内。“专用基金表”中的“修理基金”栏目,反映商业企业按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的4%提取的修理基金和商办工业企业等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的有关情况,商业企业以前提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和预提修理费的结余,应在本栏的“年初数”项目中反映。而“费用明细表”中的“修理费”项目只反映企业当年提取的修理基金,不包括企业以前提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和预提修理费的结余。
问:饮食服务企业填列“费用明细表”时,“燃料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饮食服务企业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煤、煤气等燃料的原始购价和原材料的原始购价一起构成企业的营业成本,因此,商业部、财政部(91)商财联字第82号文中规定,饮食服务企业“费用”科目取消“燃料费”子目,由于饮食服务企业中的旅店等以服务为主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支出全部在“费用”中反映,没有使用“营业成本”科目,对这些企业,取消“燃料费”子目后,其燃料费支出暂在“费用”科目中的“其他费用”子目中反映。
二、外贸企业部分
问:地方财政部门和各总公司今年如何汇总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答:今年汇总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总的原则是:划分中央、地方两个层次,按财务隶属关系、按承包任务分别汇总。即:
地方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外贸企业会计报表。凡与财政归口管理部门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企业,不论是外贸企业,还是非外贸企业,也不论是否承担出口任务,均应汇编在内。对于地方企业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部分,其损益及有关利润分配应向中央发包任务企业报送有关报表(贸会01表、贸会02表、贸会03表、贸会05表和贸会08表),由此产生的减亏(增盈)额或超亏(减盈)额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地方企业承担。
各总公司(包括外贸专业总公司)也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外贸企业会计报表。凡与公司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企业均应汇编在内。对于中央企业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部分,其损益及有关利润分配应向地方发包任务单位报送有关报表(指贸会01表、贸会02表、贸会03表、贸会05表和贸会08表),由此产生的减亏(增盈)额或超亏(减盈)额按财务隶属关系,由中央企业承担。
问:外汇价差收入纳入损益核算,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报表中怎样反映?
答:按照财务规定,从1991年起,外贸企业调出外汇的价差收入应纳入损益核算,不再挂帐。因此,企业取得外汇价差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规定结转损益时,应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损益”科目。这里要注意这样三个问题:一是“外汇价差”科目核算的不仅是企业调出外汇的价差收入,还包括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有偿使用企业留成外汇的收入、企业有偿上交中央外汇取得的人民币补偿资金的收入等。按规定当年取得的上述收入都应结转损益。二是将外汇价差收入纳入损益核算后,外汇价差收入不再通过“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科目去调整企业减亏(增盈)留用资金或超亏(减盈)自补资金。三是“外汇价差”科目核算的是外汇价差收入的累计数。对于1990年底以前结余的外汇价差,中央外贸、工贸公司仍通过“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转入企业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中;地方外贸、工贸企业1990年底以前结余的外汇价差,由各地根据地方情况自定,或随当年外汇价差收入一并转入当年损益,或通过利润分配结转当年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不得再挂帐。
从汇总报表来说,01表“资金表”原有“外汇价差”项目应空置不填;02表“利润(亏损)表”增设“外汇价差”项目,反映纳入当年损益的外汇价差收入;08表“利润分配表”中“外汇价差弥补”项目反映1990年底以前结余的外汇价差通过利润分配转入企业减亏(增盈)留用资金的数额。
问:企业1990年底以前结余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尚未经批准动用或转帐的,如何进行核算?报表中怎样反映?
答:对于企业1990年底以前累计结余的、尚未经批准动用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今年决算编审通知已明确规定一律转入“后备基金”并按规定使用。汇总报表中,01表“资金表”的“后备基金”项目包括按规定转入的这部分资金;09表“专用基金及超亏(减盈)资金表”的“后备基金”项目的“本年增加数”中也包括这部分转入的资金。
问:外贸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对方将应分给外贸企业的利润用于归还联营企业技措贷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报表中怎样反映?
答:外贸企业应增加其投资额,同时应按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数额相应增加固定基金。收到接受投资单位转来的有关通知时,企业应作如下分录:借记“投资——固定”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利润”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应增设“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明细科目)。
填列报表时,在08表“利润分配表”中应同时反映“其他单位转来利润”和“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两项内容。由于“利润分配表”中1991年没有“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项目,暂记入“分给其他单位利润”项目。
问:外贸企业用股本借款对外投资,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报表中怎样反映?
答:按照财务规定,外贸企业用于联营投资的股本借款,如属1990年起借入的,分回利润应先计提单项留利,再以留利偿还股本借款。会计核算上,企业应作如下帐务处理:(1)按联营协议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利润”科目;(2)按规定计提单项业务留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联合营收益留成”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3)用留利偿还股本借款时,借记“专用借款——股本借款”科目,贷记“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资金备抵”科目。
汇总报表中,“其他单位转来利润”和“联合营收益留成”应在08表“利润分配表”中同时反映;用留用利润归还专用借款的数额应在10表“专用借款及基建借款表”的“专用借款”栏目的“本年归还数”的“用专用基金归还数”项目中反映。
如属1990年以前借入的股本借款,其还款来源、帐务处理、报表填列方法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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