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在《财务与会计》1991年第12期上曾就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工资清算办法作了说明,但因工资清算办法政策性强、技术性复杂,实际执行中又出现了不少问题,现就此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解释。
1.部门工效总挂钩与单户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方法的区别
根据1989年财工字450号文件的规定,现行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方法,要先依据新增效益工资未进成本的“毛”利润总额,计算出新增效益工资进成本后的“净”利润总额后,来确定企业应提新增效益工资;根据1991年财工字68号文件规定,部门工效总挂钩工资清算方法,则直接按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工资清算及批复企业财务决算后汇总的利润总额(即“净”利润总额),来确定部门应提新增效益工资,这是因为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工资清算后,企业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必然是新增效益工资进成本以后的“净”利润总额,不存在“毛”利润总额的概念。
2.单列工资为何一般只计算成本中列支的工资
根据1991年财工字68号和劳薪字40号文件规定,企业挂钩后新增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增人项目按规定可增加工资,但增加的工资范围,只计算在成本中列支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不包括各种...
我们在《财务与会计》1991年第12期上曾就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工资清算办法作了说明,但因工资清算办法政策性强、技术性复杂,实际执行中又出现了不少问题,现就此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解释。
1.部门工效总挂钩与单户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方法的区别
根据1989年财工字450号文件的规定,现行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方法,要先依据新增效益工资未进成本的“毛”利润总额,计算出新增效益工资进成本后的“净”利润总额后,来确定企业应提新增效益工资;根据1991年财工字68号文件规定,部门工效总挂钩工资清算方法,则直接按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工资清算及批复企业财务决算后汇总的利润总额(即“净”利润总额),来确定部门应提新增效益工资,这是因为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工资清算后,企业上报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必然是新增效益工资进成本以后的“净”利润总额,不存在“毛”利润总额的概念。
2.单列工资为何一般只计算成本中列支的工资
根据1991年财工字68号和劳薪字40号文件规定,企业挂钩后新增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增人项目按规定可增加工资,但增加的工资范围,只计算在成本中列支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不包括各种奖金及以奖励基金为来源发放的工资。奖金之所以不计入单列工资,是因为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励基金是按提取数核定的,是随企业利润和留利的增减而变化,与增人多少无关。
3.如何合理计算经批准新扩建项目增人增加的单列工资
部门总挂钩所属企业内部新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增加的人员和工资,按1991年财工字6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中增加的人员应包括当年属于新扩建项目中新增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并从企业新增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总数中扣除,以避免重复提取工资。新建的整体企业,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当年暂不列入部门总挂钩范围内,按未挂钩企业的财务核算办法进行工资核算,部门也不应计算其单列工资,下年再按新挂钩企业核定办法核入部门总挂钩方案。
4.如何合理计算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的单列工资
若本部门所属企业从其他中央部门和地方划入人员,或从部门所属企业内部人员划出到其他中央部门和地方,按1991年财工字6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划入或划出人员均包括当年新增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划入人员的工资按划入后实际在成本中列支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计算,划出人员的工资按划出前已在成本中列支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计算。若其他中央部门或地方企业整体划入,当年暂不列入部门总挂钩范围,也不计算其单列工资,下年再核入部门总挂钩方案;若本部门所属企业整体划出,则应计算单列工资:挂钩企业按当年核定的工资基数,未挂钩企业按上年提取挂钩口径的工资总额。
5.“总挂总提”办法在执行中出现奖励基金不足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法
自1989年国务院25号文件规定挂钩企业应实行“总挂分提”办法后,在执行中,有些总挂钩部门和企业提出,因奖励基金来源不足造成挂钩工资损失,要求通过调整工效挂钩方案或提高企业留利中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予以补偿。我们通过调查和分析后认为奖励基金不足造成少提工资,只是挂钩企业才有,总挂钩部门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挂钩企业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如下:
一是工效挂钩办法未能及时完善。1989年劳薪字40号文件中关于总挂钩部门和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奖励基金的核定,是按照上年企业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为基础计算的,而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未剔除按规定应交的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但年终财务决算和工资清算时,根据“两金”征收办法和1989年财工字450号文件的工资清算政策规定,企业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要交纳“两金”,工资清算后的挂钩应提工资总额中的奖励基金,应以企业留利中扣除应交“两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为资金保证。由于年初工资总额的核定和年末工资总额提取的清算政策不衔接,出现企业留利中可转入工资基金的奖励基金小于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励基金的现象,其差额部分就是应交的“两金”。为此,1991年劳薪字40号文件对此进行了改进,规定新挂钩部门和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奖励基金的核定,应按企业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扣除应交“两金”后再按原规定继续核定,这样,即可解决奖励基金不足的问题。关于已挂钩部门和企业的处理,由于造成奖励基金不足,并不是挂钩企业少提了工资,而是多核了工资总额基数和其中的奖励基金,所以只能按以下办法解决:先将企业原已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奖励基金所含应交“两金”剔除,并调减工资总额基数;然后,对总挂钩部门也依此调整工效挂钩方案。
二是因企业利润下降,企业留利相应减少,使当年企业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小于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励基金,形成奖励基金不足。有些部门和企业要求调整奖金比例。我们认为,仍应按1989年财工字450号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执行,由以前年度奖励基金储备弥补,若还不足,则只能少提工资和其中的奖励基金,但奖金比例仍按第一年挂钩的核定数,不能进行调整。
三是有些实行工效总挂钩的部门,没有执行国家有关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和核定的总挂钩方案,在核定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其中的奖励基金时,硬性地提高某些企业的奖励基金水平,致使年终利润水平难以同比例上升,造成奖励基金不足。对这种情况,应由总挂钩部门负责,自行解决。
至于实行工效总挂钩部门本身,我们认为不存在奖励基金不足的问题。因为部门总挂钩工资清算后提取工资总额中的奖励基金,不涉及其资金保证问题。虽然企业因奖励基金不足造成少提工资,但总挂钩部门则以工资调节基金指标的形式将企业少提的工资结存起来。因此,除上述第一种情况外,总挂钩部门要求调整工效挂钩方案是不妥当的。
6.关于“总挂分提”办法中奖金比例的使用说明
根据财政部1989年财工字450号文件第一条第1款规定:“新增效益工资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和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奖励基金,必须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和奖励基金的比重分别计算”。此政策同样适用于实行工效总挂钩部门,即国家只在部门第一年工效总挂钩时核定奖金比例,以后年度不再进行调整;每年在年终工资清算时,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仍应按第一年核定的奖金比例,分别在成本和企业留利中列支。由于单列工资的增加,工资总额基数中在成本列支的工资和在企业留利列支的奖励基金数额,要年年重新核定。因此,当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中的成本工资,就是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中核定的成本工资加上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奖金比例计算的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当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中的奖励基金,就是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中核定的奖励基金加上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奖金比例计算的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