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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1)财商字第507号
1991年是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经营体制的第一年。为了正确反映外贸体制改革的成果,各级外贸企业必须正确、全面做好年度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编报年度会计决算的基础工作
各外贸企业应在年底认真进行清查盘点、清理往来帐款、核实商品资金、查对各项财产,为编报会计决算做好基础工作。
1.对应付帐款、暂收、暂付款项,应进行清理,属于当年损益性的收支,不得挂帐;超过外贸财会制度规定自行预提或待摊费用的,应予纠正。
2.各外贸企业要及时收汇,及时结汇。对自有留成外汇额度,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整反映自有留成外汇的收支情况,年终要核实结存数量。
3.对库存商品、物资,要由财务、业务、储运等部门协同清查核对,做到品种、数量、金额三者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库存出口商品、物资的帐面价值不得随意调整。年终要按规定的成本结转规程复算成本,保证库存资金和当期损益的真实。
4.对企业向境内外投资项目,要逐项清理,重点核实投资数额和盈亏。投资数额包括原投资本金(含无形资产作价)和历年未分配利润转作再投资数额。接受投资企业历年以用于发...
(91)财商字第507号
1991年是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经营体制的第一年。为了正确反映外贸体制改革的成果,各级外贸企业必须正确、全面做好年度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编报年度会计决算的基础工作
各外贸企业应在年底认真进行清查盘点、清理往来帐款、核实商品资金、查对各项财产,为编报会计决算做好基础工作。
1.对应付帐款、暂收、暂付款项,应进行清理,属于当年损益性的收支,不得挂帐;超过外贸财会制度规定自行预提或待摊费用的,应予纠正。
2.各外贸企业要及时收汇,及时结汇。对自有留成外汇额度,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整反映自有留成外汇的收支情况,年终要核实结存数量。
3.对库存商品、物资,要由财务、业务、储运等部门协同清查核对,做到品种、数量、金额三者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库存出口商品、物资的帐面价值不得随意调整。年终要按规定的成本结转规程复算成本,保证库存资金和当期损益的真实。
4.对企业向境内外投资项目,要逐项清理,重点核实投资数额和盈亏。投资数额包括原投资本金(含无形资产作价)和历年未分配利润转作再投资数额。接受投资企业历年以用于发展生产的留利及以新增利润归还银行借款后形成的产权按各方出资的比例应属外贸企业部分,也应清理计入投资数额。投资项目清盘,外贸企业收回各项投资与实际投资的差额部分,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增减有关资金处理。
二、正确核算利润和利润分配
根据国家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财务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精神,凡保留的国营外贸企业均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制定、转发的财政规章制度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规定,认真复核全年财务收支,正确核算利润并进行分配。
1.各外贸企业经营各项业务及开设各分支机构,其损益都必须清理入帐,如实反映。
2.实行自负盈亏经营体制后,各外贸企业不得改变会计核算原则。对出口退税收入、附营业务收入以及联合营投资应分回利润、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等,均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对尚未调剂的外汇额度,不得预估外汇差价;对已经调剂的外汇额度,其外汇差价应入帐反映。各级经贸部门和外贸企业应按财政部(91)财商字第50号通知规定,及时拨付清算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
3.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规定,外贸企业从事代理进口业务发生的利息和其他直接性商品流通费,应向委托方收取,不得列入本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应收取的手续费等劳务收入,应按照有关合同、协议规定计收,不得留存它方;对协助银行、海关等部门工作收取的劳务费、酬金等,应纳入损益核算,不得转作专用基金或私分。
4.外贸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的固定资产出租,所得收入应作为附营业务收入处理,同时按规定计提折旧。对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产权不属于本企业,不得计提折旧,所付租金列入商品流通费处理。对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所得租赁费收入应列入营业收入,不计提折旧;承租方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支付租赁费用比照财政部(85)财工字第29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5.外贸企业发生的救灾抢险费用支出和企业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财产物资损失扣除保险赔偿款、废损物、料的残值和收到捐赠的款项及流动资产后,按现行财产损失管理办法报经批准,属于流动资产净损失(包括善后清理费用)列作财产损失处理;属于固定资产损失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固定基金,收到的保险赔偿款列入更新改造资金,收到的捐赠固定资产应及时入帐,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对上述损失,外贸企业要在年终决算中专题说明。
外贸企业为支援灾区而发生的捐款、捐物、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6.实行内部集资经营的外贸企业,可按不高于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集资款利息,并从商品流通费列支。实行内部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外贸企业,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应用于承包风险的抵偿,不得实行保息分红。承包期满后,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可将抵押金和利息(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退还本人;如企业未完成承包任务,职工交付的抵押金,用于弥补企业超亏减盈,并列入利润分配——其他补贴项目处理。
7.外贸企业清理应收帐款、盘活库存积压资金奖励有关人员所需资金,应从职工奖励基金列支,不得计入商品流通费或营业外支出。在清理“三角债”中,债务方承付的逾期滞纳金,应从企业留利中列支;债权方收到的滞纳金,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净收入,列作营业外收入。实行内部银行制度的企业,其内部利息收支应予轧抵,年终按实际支出的银行利息列支。
8.对各级经贸部门下达的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应严格按照财政部(91)财商字第72号和财会字第12号规定处理,年终按规定编报《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物资情况表》。对不属于各级经贸部门下达的专项削价计划的内销亏损,以及未经或超过财政部门审批的削价损失,一律纳入当期损益,不得虚提利息。
9.外贸企业职工住宅维修管理费用,应严格按财政部(91)财商字第42号通知执行。对于职工住宅室内装修(如裱糊墙纸、铺设地毯或地板革、安装空调机及热水器、防盗门、装饰灯等等),超出大修理范围所需费用,不得列入商品流通费。计划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在年度内摊销完毕。
10.为了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经贸部(91)财商字第506号文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外汇发生的待转购进外汇价差应按照购进外汇的不同用途分别处理;调出外汇价差要如数纳入损益核算,不再挂帐。其中中央外贸、工贸公司1990年底结余的外汇价差全部纳入利润分配,在完成核定的承包盈亏指标前提下,可如数转作后备基金并按规定使用。
11.按照财政部、经贸部(91)财商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和财政部(91)财商便字第49号《关于出口奖励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对外贸企业,按出口额、出口收汇、上交中央外汇和承包盈亏四项指标考核情况计提、核拨出口奖励金。中央对各地区、各外贸、工贸公司按经贸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达的承包基数进行考核,对超承包基数所需出口奖励金,国家不予拨付,由企业按其超承包基数利润承受情况自行负担。
12.外贸企业归还用于联合投资的股本借款,如属1990年1月1日起借入的,分回利润应先计提单项业务留利,再以留利偿还股本借款;如属1989年12月31日以前借入的,分回利润可继续执行“先还贷,后留成”政策。归还其他各项专用借款、基建投资借款,按照财政部(90)财商字第30号文《关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外运总公司系统另行研究)。
13.各外贸企业超承包利润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企业以及开展联合营投资、加工装配、代销国外商品销售等业务的企业,计提各项全额利润留成和单项留利后的剩余利润,不再参与专用基金分配,应并入承包利润进行清算,留用部分直接转入流动基金和后备基金或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14.各外贸、工贸企业1990年底累计结余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未获批准使用部分,一律转入后备基金并按规定使用。对1990年底累计发生的超亏挂帐,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52号通知转发的《关于解决当前外贸出口超亏挂帐等问题的意见》执行,中央财政不予弥补。
15.各地方、各部门从外贸企业集中的各项资金,包括出口风险基金,出口奖励等留成资金,教育经费补助资金以及用于调剂补亏的利润,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决算中要如实汇入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外贸企业有关会计报表。
三、正确编报会计决算,提高决算编报水平
各外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编报外贸企业会计报表。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编报要求如下:
1.汇编口径。各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纳入预算并实行归口管理的企业口径汇编,对承包地方出口任务但财务不实行归口管理的企业,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不予汇编。对实行“双归口管理”的工贸企业,要按不重不漏的原则和核定的财务分配办法进行汇编。
各外贸企业要按财务隶属关系汇编,对于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承包出口企业,按经贸部、财政部(91)外经贸财发字第138号文件规定处理。
各级经贸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会计决算也按财务隶属关系汇编,并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编报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决算。同时,抄报一套外贸企业行业汇总报表。
2.报送程序和时间。各外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91)财商字第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贸企业财会基础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程序报送会计决算。各地财政部门在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在次年3月20日以前上报。
3.报送内容。中央和省级外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1991年度会计决算,应按财政部(91)财会字第90号文件印发的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格式,编报全套报表,同时加报贸会05表(三)软盘。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下发的软盘编报软盘及其生成报表,另汇总上报贸会05表(三)软盘及其生成报表,并编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领拨情况表》。
4.编制说明。为了完整、正确地反映1991年度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经营状况,各编报单位要随同报表上报会计决算编制说明,包括:
(1)汇总所属单位个数、名称(财政部门汇总报表可从简);
(2)当年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及承包盈亏指标简要分析;
(3)国内、国外、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和待决等项目的主要内容及清理“三角债”、出口退税(包括本年出口应退税款、本年出口已退税款、本年出口已报未退税款、本年出口未报未退税款、本年清退以前年度税款、上年仍欠退税款)执行情况(财政部门汇总报表可从简);
(4)库存出口商品、原材料项目的主要内容及专项削价处理情况、财产损失情况;
(5)专用基金本年增加及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流动基金增减变化的原因和联合营投资项目清理情况;
(6)对决算审查、财务检查有关处理结论的执行情况(财政部门汇总报表可从略);
(7)当年企业自有外汇及外汇价差收支存及使用的简要情况;
(8)各项利润留成、出口奖励、归还借款、分出利润及弥补亏损的计算情况,以及当年减亏增盈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汇总可从简);
(9)地方、企业自行消化以前年度超亏挂帐情况及分配、使用以前年度减亏增盈资金情况。
(10)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地方、企业需要反映的其他事项。
5.各地方财政部门、各级外贸企业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汇总决算要坚持先审后汇,确保上报决算表格、软盘的时间和质量。
四、认真审核批复企业会计决算,严肃财经纪律
外贸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是企业经营活动及财务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国家财政决算的构成之一。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及时批复本级外贸企业会计决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
财政部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加强所在地中央外贸、工贸企业会计决算的审查工作,按照财政部(90)财商字第307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查出问题就地作出处理决定,就地监督执行。对政策界限不清等难于掌握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请示。中央外贸、工贸企业接到中企处的处理决定后,应按财政部(91)财商便字第62号《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审查中央外贸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处理决定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处理。
以上通知,由各地财政厅(局)、经贸部及各工贸总公司主管部门分别按预算管理级次布置执行。
199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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