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拟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当前存在的几个实际问题,谈点个人认识。一、关于合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部分地区的一些合资企业陆续实行了承包经营,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本人认为,举办合资企业的目的是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合资企业照搬目前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方式,机械地、简单地推行承包,严格说来,是同这一根本目的相背离的。同时,合资企业的特征就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承包的合资企业正是违背了合资企业的这些特征,其结果是“中外合资、承包经营、难于真正共负盈亏。”如果这种承包关系,只涉及承包者同投资者,将可能侵犯未参加承包经营的投资方的某些权益;如果这种承包关系,还涉及国家税收,还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合资企业一般不应实行承包经营,即使实行承包,也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临时的权宜之计,作为解决某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
二、关于审计机关审计合资企业会计报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审计机关,派员对合资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有关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审计机关对合资企业年...
本文拟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当前存在的几个实际问题,谈点个人认识。一、关于合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部分地区的一些合资企业陆续实行了承包经营,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本人认为,举办合资企业的目的是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合资企业照搬目前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方式,机械地、简单地推行承包,严格说来,是同这一根本目的相背离的。同时,合资企业的特征就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承包的合资企业正是违背了合资企业的这些特征,其结果是“中外合资、承包经营、难于真正共负盈亏。”如果这种承包关系,只涉及承包者同投资者,将可能侵犯未参加承包经营的投资方的某些权益;如果这种承包关系,还涉及国家税收,还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合资企业一般不应实行承包经营,即使实行承包,也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临时的权宜之计,作为解决某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
二、关于审计机关审计合资企业会计报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审计机关,派员对合资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有关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审计机关对合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有法定审计之责。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合资企业每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以及最后的解散与清算,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因此,本人认为,既然合资企业的会计报表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方为有效,法定审查报表责任已明确落实到注册会计师身上,审计部门就没有必要再对它进行审计。这样,可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审计的问题,也有利于理顺对合资企业的外部财务监督体系。当然,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主管的财政、税务机关有复查的权力,即当财政税务机关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不足以作为审批财务决算、计征税款的依据时,有权进行复查。但这种复查与审计部门的审计有着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