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刊1991年第7期刊登了《对企业超承包结算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以下简称《探讨》)一文,笔者对文中述及的有关问题也谈两点不同的看法。
1.关于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的性质及核算原则
《探讨》一文认为,财政退库返还企业超承包多得的好处,“这对企业与财政的关系实际上已经是按照承包合同处理分配后款项的往来关系了”,“在此之前,企业实现的利润已经分配完结”。据此,文章提出将目前在“利润分配”科目核算的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改在“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是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的,但已经打破了国家和企业原来的分配关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承包企业的上交目标和超收分成比例等,都是事先确定了的,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既定的利润分配办法,企业按照这一分配办法计算而得的应交和应留利润才是利润分配的最终结果。而按照承包前的办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仅仅是在整个分配过程中用以确定企业超(或欠)承包目标的中间数,并非利润分配的最...
贵刊1991年第7期刊登了《对企业超承包结算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以下简称《探讨》)一文,笔者对文中述及的有关问题也谈两点不同的看法。
1.关于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的性质及核算原则
《探讨》一文认为,财政退库返还企业超承包多得的好处,“这对企业与财政的关系实际上已经是按照承包合同处理分配后款项的往来关系了”,“在此之前,企业实现的利润已经分配完结”。据此,文章提出将目前在“利润分配”科目核算的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改在“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是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的,但已经打破了国家和企业原来的分配关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承包企业的上交目标和超收分成比例等,都是事先确定了的,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既定的利润分配办法,企业按照这一分配办法计算而得的应交和应留利润才是利润分配的最终结果。而按照承包前的办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仅仅是在整个分配过程中用以确定企业超(或欠)承包目标的中间数,并非利润分配的最终结果。因此,将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排斥在利润分配之中是没有道理的。相应地,在会计核算上,不论财政通过何种形式将这部分好处留给企业,均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这样才能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真实全貌。
2.关于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的留用办法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现行的对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先交后退的办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企业的应交和应留利润应体现利润分配的最终结果,因而超承包多得好处作为最终确定的企业应留利润的一部分,要求先交后退缺乏合理的依据;二是先交后退增加了不必要的环节和企业的核算工作量,不符合简便易行的原则;三是交退所产生的时间差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负担,不利于缓解企业当前流动资金紧缺的矛盾。由于这些方面的不足,在实践中已有不少地方对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采取直接抵交的办法留给企业。针对这一情况,在财政部布置的决算报表中也增设了有关的项目以便反映这一现状,但在会计处理上却没有作相应的规定。因而导致一方面使“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这一明细科目实际反映的不再是财政退库数,而是企业抵交数,名不符实;另一方面,由于在超承包多得留利实行抵交的情况下,没有交和退这两道环节,使“应交税金”贷方和“应交利润”借方反映的应交和应退数均有一块余额无法冲销,如两边对冲则又非意。为此,建议对企业超承包多得好处改用抵交办法留给企业。在此前提下,相应改变现行的会计处理办法,具体设想是,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留的超承包利润”二级科目,取消“利润分配”和“应交利润”科目下的“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二级科目。企业应得的超承包多得好处不再通过“应交利润”科目核算,直接冲抵“应交税金”(冲抵的顺序为先调节税后所得税),其分录为:借“应交税金”,贷“利润分配——应留的超承包利润”。
按照以上办法处理,不仅简便易行,反映的内容也比较直观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