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市人民法院对诉讼费使用管理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不过大致不外乎以下二类情况。一类是本级法院将诉讼费全部自留用于业务费开支,不上交不下拨;另一类情况是由上级法院将诉讼费统管起来。第二类又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下级法院诉讼费全部集中,再统一分配使用;二是将下级法院诉讼费集中一部分调配使用;三是下级法院上交部分诉讼费由上级法院集中使用。对不同类的管理形式,帐务处理上是有区别的。诉讼费管理如能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其帐务处理便可依照《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核算科目相应作出处理。
对于第一类情况,由于诉讼费收入由法院全部自己支配,不存在上交下拨,诉讼费确收时记入“预算外收入”,使用这部分资金时列“预算外支出”,在年终进行结算抵冲,将“预算外支出”付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的付方。“预算外收入”科目的年终余额反映本法院累计滚存的诉讼费结余。如果同级财政要求诉讼费列报,则年终或定期在对诉讼费支出进行结转时,以其结转数额同时作分录列计“抵支收入”和“经费支出”科目。举例如下:
1.法院将通过判决或裁定后确认的诉讼费归缴收实后,作收:“预算外收入”,收:“其它存款”或“...
各省市人民法院对诉讼费使用管理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不过大致不外乎以下二类情况。一类是本级法院将诉讼费全部自留用于业务费开支,不上交不下拨;另一类情况是由上级法院将诉讼费统管起来。第二类又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下级法院诉讼费全部集中,再统一分配使用;二是将下级法院诉讼费集中一部分调配使用;三是下级法院上交部分诉讼费由上级法院集中使用。对不同类的管理形式,帐务处理上是有区别的。诉讼费管理如能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其帐务处理便可依照《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核算科目相应作出处理。
对于第一类情况,由于诉讼费收入由法院全部自己支配,不存在上交下拨,诉讼费确收时记入“预算外收入”,使用这部分资金时列“预算外支出”,在年终进行结算抵冲,将“预算外支出”付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的付方。“预算外收入”科目的年终余额反映本法院累计滚存的诉讼费结余。如果同级财政要求诉讼费列报,则年终或定期在对诉讼费支出进行结转时,以其结转数额同时作分录列计“抵支收入”和“经费支出”科目。举例如下:
1.法院将通过判决或裁定后确认的诉讼费归缴收实后,作收:“预算外收入”,收:“其它存款”或“库存现金”。
2.法院将诉讼费用于业务费支出时作付:“预算外支出”,付:“其它存款”或“库存现金”。
3.年终或期末将补充业务费支出的全部数额抵冲诉讼费收入。作收:“预算外支出”,付“预算外收入”。同时作:收:“抵支收入”,付:“经费支出”。
第二类情况,由于上级法院调集下级法院的诉讼费然后再调剂分配,这样就存在资金跨区间流动形式。下级法院将应上交的诉讼费按规定期限,通过开户银行向上级法院缴款,上级法院将下属人民法院上交的诉讼费集中起来,然后调剂分配,这样必然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产生往来款项。当下级向上级上缴诉讼费时上级法院使用“下级上交收入”,下级法院使用“上交上级支出”;当上级向下级调剂分配诉讼费时上级法院使用“调剂支出”而下级法院使用“调剂收入”。现分别将上下级法院在诉讼费的上交和分配以及使用后在进行结转的帐务中会计分录举例如下:
(一)上级法院对诉讼费的集配
1.收到下级法院按规定上交的诉讼费或将本法院参加调剂的诉讼费转收时作:收:“下级上交收入”,收:“其它存款”。
2.对诉讼费进行调剂分配、结转划款时作:付:“调剂交出”,付:“其它存款”。
3.年终转帐冲抵时作:收:“调剂支出”,付:“下级上交收入”。
年终结转后,如果“下级上交收入”收方有余额时,说明调集的诉讼费向下属没有分尽,结转下年或转入“预算外收入”留待继续调剂使用。通过以上帐务处理,能够使上级法院对交上来的诉讼费及时完整地集中和调剂,也能防止与其它资金混淆。
(二)各级法院对诉讼费的上交和使用
1.人民法院在确定收实诉讼费时分录如下:
A.由暂存款转入部分:(法院确定当初交款的当事人应承担本案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的)作收:“预算外收入”,付:“暂存款”。
B.结案后确定当事人补交诉讼费部分作收:“预算外收入”,收:“其它存款”或“库存现金”。
2.向上级法院上交或本级法院将参加调剂的诉讼费付帐时作:付:“上交上级支出”,付:“其它存款”。如果本级法院预算外资金在开户银行只有一个帐户,将参加调剂的诉讼费结转时可以省略“其它存款”作收:“下级上交收入”,付:“上交上级支出”。
3.收到调剂分配的诉讼费时作:收:“调剂收入”,收:“其它存款”。本级法院结转时如省略“其它存款”作收:“调剂收入”,付:“调剂支出”。
4.各级人民法院用诉讼费开支业务费时作付:“预算外支出”,付“其它存款”或“库存现金”。
5.年终各法院对本年度应上交的诉讼费进行清算,是否足额上交,核实结清后将“上交上级支出”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的付方冲销,作收:“上交上级支出”,付:“预算外收入”。
6.年终结帐各法院将本年度用诉讼费补充业务费开支的全部支出由“预算外支出”依次转入“调剂收入”、“预算外收入”与其冲销,首先作收:“预算外支出”,付:“调剂收入”。
这一分录会使帐面出现三种情况:甲、“调剂收入”不足抵冲支出;乙、“调剂收入”有余;丙、“调剂收入”与“预算外支出”相等。出现甲情况,就用以前年度结存和本年度自留在“预算外收入”中的诉讼费继续抵冲,作分录:收:“预算外支出”,付:“预算外收入”。也可将以上两个分录合并作复合分录:收:“预算外支出”,付:“调剂收入”,付:“预算外收入。”
出现乙情况,说明今年度上级法院调剂分配的诉讼费没有用尽,将结余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留待来年使用,再作一分录收:“预算外收入”,付:“调剂收入”。年终“调剂收入”科目没有余额。
如果同级财政要求列报诉讼费,则在将诉讼费开支年终冲转时,同时作一分录列计:“抵支收入”和“经费支出”。如果上级法院要求列报,则同样同时作分录列计与上级法院下拨业务费有关的开支科目核算。但只能向一个管理级列报,否则汇总到总预决算中,必将是重复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