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的国营工业企业,基本上已全部实行了分类折旧办法。从这几年的执行情况看,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基本上比较合理,执行的效果也较好。特别是在由综合折旧率向分类折旧率过渡时,没有对财政产生过大的冲击,比较稳妥。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实践,也发现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现行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规定,把固定资产分成三大部分,29大类,433个细类,可见分得还是比较细的。但是,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仍感到这个分类表太粗,好多设备无法对号入座。比如说,轻工行业中的酿酒设备、啤酒设备,在这个折旧年限表中就没列。由此我们想到,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不一定划得很细,因为即使划得再细,也难包罗万象。划分的太细,不仅增加企业核算的困难,也给财政监督、检查企业的折旧提取,增加了难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同一种设备实行一种折旧年限,也是不尽合理的。因为同一种设备在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利用率是不同的。一种设备在某个行业和企业中可能是主要生产设备,其利用率很高,而在另一个行业和企业中,可能它只是维修设备,其利用率很低。这种差异,有时是很大的。设备利用率的差异,直接影响设备的使用...
青岛市的国营工业企业,基本上已全部实行了分类折旧办法。从这几年的执行情况看,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基本上比较合理,执行的效果也较好。特别是在由综合折旧率向分类折旧率过渡时,没有对财政产生过大的冲击,比较稳妥。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实践,也发现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现行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规定,把固定资产分成三大部分,29大类,433个细类,可见分得还是比较细的。但是,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仍感到这个分类表太粗,好多设备无法对号入座。比如说,轻工行业中的酿酒设备、啤酒设备,在这个折旧年限表中就没列。由此我们想到,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不一定划得很细,因为即使划得再细,也难包罗万象。划分的太细,不仅增加企业核算的困难,也给财政监督、检查企业的折旧提取,增加了难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同一种设备实行一种折旧年限,也是不尽合理的。因为同一种设备在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利用率是不同的。一种设备在某个行业和企业中可能是主要生产设备,其利用率很高,而在另一个行业和企业中,可能它只是维修设备,其利用率很低。这种差异,有时是很大的。设备利用率的差异,直接影响设备的使用年限。因此,对一种设备,不管它是在什么条件下使用,都用一种折旧年限,是不科学的。
三、对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的偏长。从青岛市的情况看,现行的分类折旧年限表中规定的房屋建筑物部分比较合理也比较切合实际。但在通用设备部分中,有些设备折旧年限规定得偏长,如载货汽车,且不讲专业运输队,即使是一个企业的载货汽车也难以使用15年。再如锅炉,一台普通的工业锅炉的使用寿命大概也就在10年左右,是无法也不允许使用到20年的。特别是在专用设备部分,有相当一部分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得偏长。如青岛市的化工行业,实行综合折旧率时,全行业的折旧率为6.53%,实行分类折旧率,全行业的折旧率达到7.25%,仅提高0.72%。化工行业中的好多受强腐蚀的设备和装置,很难使用到规定的折旧年限。
鉴于以上几方面的原因,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和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修改和补充。在目前的情况下,对全面提高折旧率这件事,还是应持谨慎态度。因为全面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首先有个财政能否承受的问题,即使是实行税利分流办法以后,也仍有个财政承受问题。以青岛市为例,如果全市国营工业企业的平均折旧率由现在的5.6%提高到10%,那么全市工业企业的利润就要减少1亿多元,占目前全市工业企业利润的37.1%。这个数字,对青岛市财政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虽然国家通过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两项可以拿回一部分,从财政总体上讲,负担不算重;但由于财政收入的渠道不同,这对工业财政收入的冲击仍然较大。除了财政有个承受能力问题之外,对企业同样有个承受能力问题。现在,企业的效益参差不齐,苦乐不均,对于那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加速折旧,企业有能力消化,当然是件好事。但对那些效益不好,承受能力较差的企业,加速折旧,只能加重企业的负担,适得其反。
对那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倾斜支持的行业,搞一点加速折旧,当然会增加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自我改造的能力。但是,这里面,同样有一个承受能力问题。一般来说,需要我们倾斜支持的行业,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是比较困难的,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他们可能是动力,也可能是负担。如青岛市的纺织行业,过去素有“上青天”之称,建国40年来,为国家做出很大的贡献。但这个行业的折旧率一直是比较低的(在青岛市的工业中几乎是最低的)。纺织企业中的破旧、危险厂房和急待改造的设备很多,而企业却没有自我改造的能力。象这样的行业,应该是我们倾斜支持的重点。虽然固定资产折旧确实应该提高,但是近几年,由于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棉花的价格急剧上涨,且严重短缺,致使青岛市的纺织工业效益大幅度滑坡。对这样的行业,即使是给它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也难以承受。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和折旧办法的调整、修改,有这样一些想法和意见:
一、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不必划分得过细,划分到类就可以了,这样既可减少企业核算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我们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监督管理。
二、改变现行的对一种(类)固定资产规定一个折旧年限的做法。对每一种(类)固定资产,规定一个长限(最长折旧年限,下同)、一个短限(最短折旧年限,下同)。长限依据国家现行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1日年限,短限应在现行折旧年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物价上涨指数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行业倾斜政策等来确定。短限一般应比长限加速40%为宜。如能实行这个办法,就给企业和财政都留出了一个选择的余地,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特点和技术淘汰情况以及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长限和短限之间,申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的承受能力予以审批。折旧年限一经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动。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在保证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的前提下,体现了加速折旧政策,也就是说,实行长限折旧年限的企业,可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实行短限折旧年限的企业,可以加速折旧,增强企业自我改造的能力。二是解决了全面提高折旧率对效益不一的企业的承受问题,给效益好的企业增加了活力,也给效益较差的企业留出了“喘息”的时间。避免了政策上的“一刀切”。三是避免了全面提高折旧率对财政收入的正面冲击,给财政的承受能力留出了缓冲区,从而使财政有时间去逐步消化这块减收因素。
三、对企业选择短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提足折旧后,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由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重新估价。估价的方法,应是以该种(类)固定资产目前的年折旧额×该种(类)固定资产还可使用年限来确定。这块重估价值,企业应从已提取的折旧基金中,直接上交财政或冲减成本,形成利润。这样做的目的,一是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企业加快更新设备。二是把由于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估计过短而减少的财政收入部分,通过另一渠道收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