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方面仍不尽人意。近年的财务、税收大检查和审计的结果都表明,违纪金额一年比一年大,请客送礼、偷税漏税、截留挪用、乱摊成本、滥发奖金实物等违纪现象在一些企业单位频频发生。这种状况已经并且正在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与《会计法》的不够完善有一定关联。为此,笔者建议:1.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法律责任、制裁依据、程序和方法,完善配套措施,强化法制手段。2.扩大《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结合集体经济组织和“三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修改《会计法》,将集体经济组织和“三资”企业纳入《会计法》的约束范围,使之不光有章可循,而且有法可依。3.明确《会计法》的主体包括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建议将第一章第四条改为“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带头并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4.建立和健全《会计法》的执法监督机制,并在《会计法》中加以明确。建议成立国家会计事务管理局,作为执行《会计法》和管理会计人员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监督和检查《会计法》等会计法规的实施以及其它工作。...
《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方面仍不尽人意。近年的财务、税收大检查和审计的结果都表明,违纪金额一年比一年大,请客送礼、偷税漏税、截留挪用、乱摊成本、滥发奖金实物等违纪现象在一些企业单位频频发生。这种状况已经并且正在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与《会计法》的不够完善有一定关联。为此,笔者建议:1.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法律责任、制裁依据、程序和方法,完善配套措施,强化法制手段。2.扩大《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结合集体经济组织和“三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修改《会计法》,将集体经济组织和“三资”企业纳入《会计法》的约束范围,使之不光有章可循,而且有法可依。3.明确《会计法》的主体包括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建议将第一章第四条改为“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带头并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4.建立和健全《会计法》的执法监督机制,并在《会计法》中加以明确。建议成立国家会计事务管理局,作为执行《会计法》和管理会计人员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监督和检查《会计法》等会计法规的实施以及其它工作。各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应配合这个局开展工作,健全《会计法》的执法监督机制,保证《会计法》的法律效力得以正常发挥。
(刘宝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