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未使用、不需用及经批准封存的设备不列入计提折旧范围。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因为,以上设备都是企业占而未用的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随时间延续而减少的特点。减少的原因包括设备的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对以上设备计提折旧,才能使固定资产减少的价值得到补偿,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发展的能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设立适当的折旧率对以上设备计提折旧,可低于同类设备的折旧率。具体确定时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技术性能采用技术测定法确定。当然还要加强对未使用、不需用及封存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率。确实不需用的设备尽量在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使用,做到物尽其用。 (杨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