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孟祥槐同志在《批发企业边际利润率的计算方法》(见《财务与会计》1991年第7期,以下简称“孟文”)一文中,对“边际利润率=毛利率-变动费用率-销售税率”计算公式适用范围提出质疑,并以假设的某批发企业的有关资料代入公式进行计算,得出该企业边际利润率为-1.2%,从而断定边际利润率的计算公式不适用于批发企业。最后提出一个修改后的批发企业边际利润率计算公式(以下称修改公式),并得出该批发企业边际利润率为8%的正确结果。从表面看,似乎“孟文”的论点及结论都是正确的。其实不然,我们从“孟文”所举例题“该企业销售税率为10.7%(包括批发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可以看出,“孟文”恰恰犯了“把零售与批发环节的销售税金计算依据等同”的错误。把批发企业执行的批发环节营业税税率10%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暂合称批发税率10.7%),误当成了批发企业的销售税率,所以在应用边际利润率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时得出该批发企业边际利润率为-1.2%的错误结果。
也许有的同志会提出疑问:“孟文”只是假设该批发企业销售税率为10.7%,有什么不可以呢?这个问题实质上是该假设能否成立的问题。按现行批发营业税税率,即使批发企业无减免税因素,其批发税率...
孟祥槐同志在《批发企业边际利润率的计算方法》(见《财务与会计》1991年第7期,以下简称“孟文”)一文中,对“边际利润率=毛利率-变动费用率-销售税率”计算公式适用范围提出质疑,并以假设的某批发企业的有关资料代入公式进行计算,得出该企业边际利润率为-1.2%,从而断定边际利润率的计算公式不适用于批发企业。最后提出一个修改后的批发企业边际利润率计算公式(以下称修改公式),并得出该批发企业边际利润率为8%的正确结果。从表面看,似乎“孟文”的论点及结论都是正确的。其实不然,我们从“孟文”所举例题“该企业销售税率为10.7%(包括批发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可以看出,“孟文”恰恰犯了“把零售与批发环节的销售税金计算依据等同”的错误。把批发企业执行的批发环节营业税税率10%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暂合称批发税率10.7%),误当成了批发企业的销售税率,所以在应用边际利润率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时得出该批发企业边际利润率为-1.2%的错误结果。
也许有的同志会提出疑问:“孟文”只是假设该批发企业销售税率为10.7%,有什么不可以呢?这个问题实质上是该假设能否成立的问题。按现行批发营业税税率,即使批发企业无减免税因素,其批发税率(市区)也只能为10.7%。又因为任何企业的毛利率均无法达到100%这个极限,如毛利率达到100%则表示成本为零,因此企业的毛利额永远小于销售额,自然批发企业销售税率永远小于批发税率,两者永远不会相等。在批发税率为10.7%的情况下,其销售税率怎么可能是10.7%呢。而“孟文”的论据则是建立在“批发企业的批发税率等于销售税率”这个错误的基本前提上的,所以得出错误结论是必然的。
那么“孟文”提出的修改公式是否正确呢?如果不正确,怎么又得出该批发企业边际利润率为8%的正确结果呢?我们可以利用已知的批发企业综合毛利率、执行的批发税率推算出该企业的销售税率(前提条件是该批发企业无减免税因素),即:
我们在计算批发企业边际利润率时,可将上式代入边际利润率计算公式:
边际利润率
=毛利率-销售税率-变动费用率
=毛利率-毛利率×批发税率-变动费用率
=毛利率×(1-批发税率)-变动费用率
注意,上式中是(1-批发税率),而不是(1-销售税率)。
由于“孟文”的基本出发点是批发企业批发税率等于销售税率,可以毫不费力地将批发税率、销售税率任意互换,因此也就可以将上式中的(1-批发税率)换成(1-销售税率),进而把原边际利润率计算公式换成修改公式。修改公式也只有在“批发税率等于销售税率”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而这个前提又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因而该修改公式是不正确的。
在“孟文”最后的数字计算部分,又将销售税率当成了批发税率,并巧妙地应用了原边际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即:
边际利润率=毛利率×(1-批发税率)-变动费用率
=14%×(1-10.7%)-4.5%
=14%-14%×10.7%-4.5%
=14%-1.5%-4.5%
=8%
从上式分步计算过程中可看出该批发企业的销售税率应为1.5%,这就难怪“孟文”最后数字计算结果是正确的,这也恰好说明原边际利润率计算公式同样适用于批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