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0年第九期刊载了杨援朝同志的《企业提取的折旧不宜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文(以下简称《来源》)。对文中所论述的问题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现阐述如下,和杨援朝同志共同商榷。
《来源》一文认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通过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以后,“只有在企业产品销售以后,所得的销售收入大于或等于生产成本的时候,折旧才体现为现金的回流。这时候,按企业提取的折旧数额建立固定资产更新补偿基金,才是可能的”。“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受阻,大量产品积压,成本中的折旧费就得不到补偿,按折旧数额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就只能是‘徒有虚名'”。鉴于此,作者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计提折旧时只计入生产费用,不再相应地增加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二是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笔者认为,《来源》一文提到的问题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但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够妥当。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目前的一系列会计核算方法是建立在一些会计的基本假设基础上的。基本假设的内容之一——企业的“继续经营假设”,就是假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计提折旧的帐务处理程序就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确定的。...
《财务与会计》1990年第九期刊载了杨援朝同志的《企业提取的折旧不宜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文(以下简称《来源》)。对文中所论述的问题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现阐述如下,和杨援朝同志共同商榷。
《来源》一文认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通过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以后,“只有在企业产品销售以后,所得的销售收入大于或等于生产成本的时候,折旧才体现为现金的回流。这时候,按企业提取的折旧数额建立固定资产更新补偿基金,才是可能的”。“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受阻,大量产品积压,成本中的折旧费就得不到补偿,按折旧数额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就只能是‘徒有虚名'”。鉴于此,作者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计提折旧时只计入生产费用,不再相应地增加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二是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笔者认为,《来源》一文提到的问题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但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够妥当。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目前的一系列会计核算方法是建立在一些会计的基本假设基础上的。基本假设的内容之一——企业的“继续经营假设”,就是假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计提折旧的帐务处理程序就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确定的。也就是说企业本期生产的产品,将在本期和近期能够全部销售出去。《来源》一文提到的企业产品大量积压,流动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受阻问题,只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暂时的特殊情况,并且,并不是我国目前所有的企业都存在产品大量积压的问题。对于这种个别企业暂时出现的特殊情况,应作临时的特殊处理。如果仅仅因此而变更、修改目前的帐务处理程序,是不合适的。
第二,根据《来源》一文作者的建议,今后提取折旧时只计入生产费用,不相应增加更新改造资金。这样势必会把应补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那一部分专用基金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从而使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失去保证。
第三,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劳动资料,其价值的损耗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后,从销售收入中分期得到补偿。这样在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限内,从销售收入中收回的同等于折旧费数额的折旧基金,就基本上能够补偿固定资产原来的购置成本。根据价值损耗等值补偿的原则,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损耗多少价值,理应提取相应数额的资金来予以补偿。也就是说,某项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提取的补偿基金,应基本上相等于其原始成本价值,这样才是合理的。如果改从税后留利中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就会出现所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数额不能够补偿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价值损耗的情况。况且,若提取的比例过高,企业将难以承受;若比例过低,又不能满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这样,产生的问题可能会更多。
因此,《来源》一文对解决问题所提的建议是不妥当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对于这种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出现的特殊情况,企业可以采取缓提折旧的办法。即在产品大量积压、销售困难时,企业可以暂时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产品畅销时再予以补提。既然是暂时出现的特殊情况,做这样的特殊处理要比更改现行的会计核算程序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