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10月1日以前经国家批准的工效挂钩企业,企业留利的分配由原来的三项基金改为两项基金,即发展生产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纳入成本由税前列支,从而使利润核算的口径发生了变化。如仍沿用第二步利改税国家与企业之间对利润的分配比例显然不合理,如用此比例测算上缴利润承包指标,必然造成国家少收,企业多留。那么如何重新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搞好工效挂钩企业承包指标的测算呢?笔者谈点浅见。
一、承包利润基数的测算
工效挂钩企业改变了原来的利润核算口径,使企业应实现的利润相对减少,如沿用原来的利润核算口径测算工效挂钩企业的承包利润基数,必然造成利润基数偏高,也不便于考核。因此,工效挂钩企业无论采取基数法,还是系数法,都要调整企业以原利润核算口径实现的利润,将奖励基金从原实现的利润额中扣除。其调整的公式为:调整后的利润额=原利润×(1-企业留利比例×奖励基金比例)。
例(1)某企业原利润额为100万元,留利比例35%,奖励基金比例30%。求调整后的利润额。
调整后的利润额=100万元×(1-35%×30%)
=89.5万元
企业将原核算口径核算的利润都调整为按工效挂钩利润核算口径的利润额...
1988年10月1日以前经国家批准的工效挂钩企业,企业留利的分配由原来的三项基金改为两项基金,即发展生产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纳入成本由税前列支,从而使利润核算的口径发生了变化。如仍沿用第二步利改税国家与企业之间对利润的分配比例显然不合理,如用此比例测算上缴利润承包指标,必然造成国家少收,企业多留。那么如何重新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搞好工效挂钩企业承包指标的测算呢?笔者谈点浅见。
一、承包利润基数的测算
工效挂钩企业改变了原来的利润核算口径,使企业应实现的利润相对减少,如沿用原来的利润核算口径测算工效挂钩企业的承包利润基数,必然造成利润基数偏高,也不便于考核。因此,工效挂钩企业无论采取基数法,还是系数法,都要调整企业以原利润核算口径实现的利润,将奖励基金从原实现的利润额中扣除。其调整的公式为:调整后的利润额=原利润×(1-企业留利比例×奖励基金比例)。
例(1)某企业原利润额为100万元,留利比例35%,奖励基金比例30%。求调整后的利润额。
调整后的利润额=100万元×(1-35%×30%)
=89.5万元
企业将原核算口径核算的利润都调整为按工效挂钩利润核算口径的利润额后,再按既定的测算方法,测算承包利润基数,使测算的承包基数既合理,又易考核。
二、上缴利润基数的测算
调整后的上缴利润比例由原上缴利润比例和奖励基金改税前列支后的原有比例分摊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的上缴利润比例=原上缴利润比例+原上缴利润比例×奖励基金分摊率。奖励基金分摊率=(原留利比例×原奖励基金比例)÷(1-原留利比例×原奖励基金比例)。
例(2)某企业原上缴利润比例为65%(其中所得税55%、调节税10%),留利比例35%(其中发展生产基金50%,奖励基金30%,集体福利基金20%,求调整后的上缴利润比例和上缴利润额。
将例(2)和例(1)所求数字代入公式
奖励基金分摊率=(35%×30%)÷(1-35%×30%)
=11.732%
调整后的上缴利润比例=65%+65%×11.732%
=72.626%
调整后的上缴利润额=89.5万元×72.626%
=65万元
三、留利比例及各项基金分配比例的测算
(1)留利比例的测算。工效挂钩后的留利比例应由原有发展生产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及奖励基金分摊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的留利比例=原留利比例-原留利比例×奖励基金比例+(原留利比例-原留利比例×奖励基金比例)×奖励基金分摊率
将例(2)数字代入公式求调整后的留利比例
调整后的留利比例
=35%-35%×30%+(35%-35%×30%)×11.732%
=27.374%
(2)各项基金分配比例的测算。工效挂钩企业留利基金分配比例由原各项基金比例及奖励基金分摊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的各项基金比例=原各项基金比例+奖励基金比例÷(1-奖励基金比例)×原各项基金比例。
将例(2)数字代入公式求调整后的各项基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