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贸企业“利润分配”科目,用于核算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最终成果,记载企业按照规定应分配利润的有关项目,年末无余额,或转入“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或转入“流动基金”、“后备基金”、“专用基金”。“利润分配”科目中的有关子目,主要反映属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收、支项目,所设子目应以切实反映与企业自主经营有关的效益为宗旨。
新的外贸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润分配”科目中“16、国拨出口奖励收入”,核算企业收到国家按规定拨给的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从“利润分配”核算内容分析,我认为:“供货出口奖励金”,纳入“利润分配”科目是合理的。但子目应改为“16、国拨供货出口奖励收入”,用以核算出口收汇每1美元,奖励出口供货企业5分人民币。对于“外贸出口奖励金”,则应当单列科目,改设“327号科目出口奖励收入”,下设2个子目,“1、国拨外贸出口奖励金”,以核算按计划内(基数内)实际出口收汇每美元奖励外贸出口企业2分人民币。“2、自筹外贸出口奖励金”,以核算对超承包计划(基数外),按实际超计划收汇每美元奖励外贸出口企业3分人民币。对外贸出口奖励金的提取,要依据考核指标进行核算。理由是:“国拨供货奖励收入”的用...
外贸企业“利润分配”科目,用于核算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最终成果,记载企业按照规定应分配利润的有关项目,年末无余额,或转入“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或转入“流动基金”、“后备基金”、“专用基金”。“利润分配”科目中的有关子目,主要反映属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收、支项目,所设子目应以切实反映与企业自主经营有关的效益为宗旨。
新的外贸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润分配”科目中“16、国拨出口奖励收入”,核算企业收到国家按规定拨给的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从“利润分配”核算内容分析,我认为:“供货出口奖励金”,纳入“利润分配”科目是合理的。但子目应改为“16、国拨供货出口奖励收入”,用以核算出口收汇每1美元,奖励出口供货企业5分人民币。对于“外贸出口奖励金”,则应当单列科目,改设“327号科目出口奖励收入”,下设2个子目,“1、国拨外贸出口奖励金”,以核算按计划内(基数内)实际出口收汇每美元奖励外贸出口企业2分人民币。“2、自筹外贸出口奖励金”,以核算对超承包计划(基数外),按实际超计划收汇每美元奖励外贸出口企业3分人民币。对外贸出口奖励金的提取,要依据考核指标进行核算。理由是:“国拨供货奖励收入”的用途,除支付给供货单位外,对于无法付出的供货奖励金,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或本年度超亏,无超亏企业,或弥补后仍有结余,可以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该奖励收入,依据银行、外汇管理局确认的出口净收汇提取,由国家拨给,提取奖金全部计入外贸出口企业总成本。因此,纳入“利润分配”科目中核算是合理的。
“外贸出口奖励金”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奖励外贸出口企业,按5、2、3比例转入“专用基金”,专款专用。企业提取、国家核拨均严格执行考核出口总额、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企业盈亏4项指标。在“利润分配”科目内核算是进多少,出多少,不影响利润的盈亏指标。其中超计划出口奖励金,由外贸企业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自行负担,国家不予拨付。因此,企业提取超基数出口奖励金,只能是小于或等于本企业当年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如大于,将会出现假超亏或奖金无资金来源的局面。
综上分析,超计划的出口奖励金不纳入“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既可以保留原“利润分配”科目的贷方余额,又可以正确反映出超计划的出口奖励金,同时也防止了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小于超基数出口奖励金,而产生假超亏或奖金无资金来源的现象出现。按上述设想改动后的会计分录(只局限于与“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是:
1.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国拨供货出口奖励收入”,贷记“国拨外贸出口奖励收入”科目。
2.提取外贸出口奖励金时:借记“国拨外贸出口奖励收入”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半年或年终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企业应收而未收的出口奖励金差额时,借记“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应收国拨出口奖励”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国拨供货出口奖励收入”科目,贷记“国拨外贸出口奖励收入”。半年决算后,在7月份用红字冲回,年终决算,下年度不冲回。
4.提取、分配超计划外贸出口奖励金时,借记“自筹外贸出口奖励收入”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借记“利润分配——减亏(增盈)留用资金”科目,贷记“自筹外贸出口奖励收入”科目。
如减亏(增盈)资金有结余,即利润分配贷方仍有余额,可按现行规定分配比例,结转到有关科目内。
总之,对于3种奖金的核算形式,是否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要视奖金的性质、用途及资金来源而论,一律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不尽合理,也不直观,计算起来也很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