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国营工业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90)财会字第031号文件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一、查出的属于本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分别下列情况登记入帐:
1.偷漏各种税款和越权减税免税的税款,其少记少交的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增值税,借(减)记“待扣税金”、“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资源税,借(减)记“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自用盐、自用油以及购入未税盐、未税油改变用途而少记少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交纳这些税金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少记少交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补交时,借(增或减)记“专项工...
在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国营工业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90)财会字第031号文件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一、查出的属于本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分别下列情况登记入帐:
1.偷漏各种税款和越权减税免税的税款,其少记少交的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增值税,借(减)记“待扣税金”、“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资源税,借(减)记“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自用盐、自用油以及购入未税盐、未税油改变用途而少记少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交纳这些税金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少记少交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补交时,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工资基金”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2.偷漏应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少记少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减)记“专项应交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3.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提高(或降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或不按规定摊提各种费用,造成成本不实、虚增利润或虚盈实亏的,应调整有关成本、费用。调减成本、费用的,借(减或增)记“专用基金”、“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调增成本、费用的,作相反分录。
调增或调减的生产费用,记入或冲减当期有关生产费用科目,并根据在产品、完工产品和已销产品应分摊的份额,分别转入“产成品”、“销售(销售工厂成本)”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销售利润和利润总额等。
4.非法提价收入,按照规定作为财政罚没收入处理。企业应上交的提价收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非法提价收入”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非法提价收入”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允许提价、加价、议价的收入,未列作销售收入的,应补记销售收入,借(增或减)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该项收入应补交的税金和利润,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5.擅自以应交纳的税金归还贷款,按核实数额计算应补交的税款,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违反国家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应按核实数额,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或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
6.少记少交利润,按核定的数额,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应交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多留的利润,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
7.虚报亏损,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调整成本、利润外,还应按核实数额,退回多记多收的国家财政补贴,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退回多冲数时,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8.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包括1988年底滚存结余和1989年以来的发生额,一律上交财政50%(不再补交各项税、费和基金)其应交财政的款项先由结余的“小金库”资金中支付,其结余资金不足支付应交财政款项的,不足部分,应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上交财政后,“小金库”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企业被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包括1988年底滚存结余和1989年以来的发生额,全部没收上交财政。上交时,凡已动用的1989年以来的收入,应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支付的罚款,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二、查出的属于以前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凡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一律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减少收入,作相反分录。凡与企业专用基金有关的收支,一律作为增减当年专用基金处理。减少的专用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如为增加专用基金,作相反分录。
国营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国营企业,也应比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