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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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表”中“汇编企业户数”的填报方法
汇编企业户数指标从整体上讲,包括所有的隶属于工业主管部门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不包括隶属于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业生产企业户数,也不包括隶属于工业主管部门的商业、供销、外贸等非工业生产企业户数。按照生产情况看,包括开工生产企业、停业企业(包括本年度关停和以前年度关停的企业以及联营停业的企业)、尚未投产的企业户数。在填列“汇编企业户数”项目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润表”的“汇编企业户数”项目,是指所有独立核算的隶属于工业主管部门的工业生产企业户数。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或税利分流办法的,无论在清算时财政部门是对主管部门清算还是对所属企业清算,均应按照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户数填列,不能按照清算口径填列。
2.属于联营企业的,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国营工业企业同中外合资企业联营,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整个企业与外商合资,另一种是用企业一部分车间或部门或财产与外商合资。如果是第一种联营形式,等于是联营合并,即这一类企业虽然其全部经营业务均已停止,但这类企业作为中方投资...
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表”中“汇编企业户数”的填报方法
汇编企业户数指标从整体上讲,包括所有的隶属于工业主管部门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不包括隶属于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业生产企业户数,也不包括隶属于工业主管部门的商业、供销、外贸等非工业生产企业户数。按照生产情况看,包括开工生产企业、停业企业(包括本年度关停和以前年度关停的企业以及联营停业的企业)、尚未投产的企业户数。在填列“汇编企业户数”项目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润表”的“汇编企业户数”项目,是指所有独立核算的隶属于工业主管部门的工业生产企业户数。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或税利分流办法的,无论在清算时财政部门是对主管部门清算还是对所属企业清算,均应按照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户数填列,不能按照清算口径填列。
2.属于联营企业的,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国营工业企业同中外合资企业联营,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整个企业与外商合资,另一种是用企业一部分车间或部门或财产与外商合资。如果是第一种联营形式,等于是联营合并,即这一类企业虽然其全部经营业务均已停止,但这类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仍然保留其法人资格,并要获取投资收益,进行纳税和利润分配。因此,这类企业仍然应该汇编在内,并在“外联停业企业户数”项目中单独反映。属于第二种联营形式,对于投资的国营工业企业来说,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财务关系等都没有改变,从性质上讲还是国营工业企业,所以还应汇编在企业户数中。
(2)属于国内联营合并的企业,即采取由若干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共同合并组成总厂或公司,以总厂或公司为统一核算单位的,由于联营企业仍然实行三不变的原则(企业隶属关系不变、财务关系不变和所有制不变),投资各方仍然保留其法人资格,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投资时:借(增):长期投资、借(减):折旧,贷(减):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分得利润时:借(增):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减):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交纳所得税、利润:借(增):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利润等,贷(减):应交税金、应交利润等。留用的利润:借(增):利润分配——企业留利,贷(增)专用基金。如果留利是交给总厂统一安排使用的,应该:借(减):专用基金,贷(减):银行存款等。
这类企业仍应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其分得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应包括在会工地年汇01表(2)有关项目中;其投资及国家基金情况,应包括在会工地年汇03表、04表、05表有关项目中;其留利及留利集中情况,应包括在会工地年汇06表内。因此,这类企业的户数,仍然应该保留在汇编企业户数中,并在“内联停业企业户数”项目单独反映。联营合并以后组成的总厂或公司凡属于国营工业企业的,还应作为一户企业汇编在内。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也适用于国营工业企业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属于联营停业的企业的情况。
企业如在联营前均为国营工业企业,并且同属于一个主管部门,联营后,不再按各自投资分配利润,由总厂或公司统一交税交利的,这类企业可作为合并企业,合并后,原工业企业丧失了法人资格。汇总会计报表时,这类企业的户数可不汇编在内。
(3)属于国内联营企业,采取以一个企业为主,吸收其他各方投资,以主体企业为统一核算单位的,投资各方仍然保留了各自的法人地位,仍然从事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这一类联营企业仍应按联营前各自的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编制会计报表。凡属于国营工业企业的,其户数应包括在本表内。
(4)属于国内联营企业,采取由若干企业、单位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以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为统一核算单位的,这种联营形式等于是投资各方仍然保留各自的法人地位,用其投资建立了一个新的经济实体,并实行独立核算,成为独立的法人。因此,投资企业仍然作为一户企业汇编在内;对于吸收各方投资新组建的经济实体,按照财政部(90)财工字第318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凡有国营企业投资的,应执行国营企业财会制度。其财务管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新建联营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将新建联营企业的会计报表汇总编报。”因此,新建联营企业如为国营工业企业的,也应作为一户企业,汇编在内。
3.有兼并(或出售)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汇编这类企业户数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由于被兼并企业,从准备阶段,即办理各种手续,对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确定底价等等到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为止,有一定的间隔期,在这个间隔期间,有的企业是继续生产,有的是停工等待被兼并。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以后,有的企业已丧失法人资格,有的尚未丧失法人资格,但改变了产权转让企业实体。根据这些情况,被兼并企业的主管部门在填列汇编企业户数时,应从时间上来划分,分为产权转让以前和产权转让以后。被兼并企业在产权转让以前(兼并期间),不管是继续开工生产的,还是停工的,其户数都应汇编在“汇编企业户数”中,如果是开工生产企业,还应按盈利或亏损企业分别填列在“盈利企业户数”或“亏损企业户数”内;如果是停工的,则填在“关停企业户数”中。被兼并企业在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以后,如果已经丧失法人资格的,则不应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内;如果尚未丧失法人资格,只是改变了产权转让企业实体,但仍然是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的,则应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内,并按盈亏情况,分别填列在“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项目中;如果被兼并企业未丧失法人资格,只是改变了产权转让企业实体,但已经不是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则不应汇编在“汇编企业户数”内。
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其他企业,不管它兼并了多少户企业,只要被兼并企业丧失了法人资格的,兼并方只能作为一户进行汇编。
4.按照财政部(91)财工字第45号《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凡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上交收入统一纳入国家预算,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今后不再区分预算内、预算外,但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原属于预算外企业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工业生产企业户数,今年暂不汇编在内。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将暂未纳入预算内的企业决算报表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表种类单独汇总上报财政部,汇总会计报表格式与国营工业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格式相同。
5.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由于仍然实行国营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因此,这些企业仍然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中。
6.关停企业户数。汇编企业户数中还应包括关停企业户数。这类企业包括本年度内关停的企业和以前年度关停的企业。关停企业虽然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了,但是这个企业还存在,还要组织一些劳务活动、清理债务、处理财产等。还存在着财务活动,因此,关停企业仍作为整个报表的汇编户数的一部分,并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7.合并和转入其他企业的企业,从资产所有权角度看,已经失去了资产的所有权,产权已经转让给了其他企业;从企业的法人角度看,已经失去了企业法人的资格。因此,这一类企业应视为已经不存在了,其户数不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内。这类企业有关财产的数字,应包括在并入、转入企业的有关数字中。
8.报表中的汇编企业户数还包括尚未正式投产的企业户数。这类企业包括实行基本建设拨改贷以前,国家已拨给流动资金,但尚未开工生产的企业;还包括实行基本建设拨改贷后,建设单位已将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交付生产单位验收使用,但尚未正式开工生产的企业。
9.汇编企业户数这个项目是年末企业户数,对于在年度内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凡年度内划入的企业,都应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中,报表中的有关数字均反映划入企业自年初起的有关全年累计数字;凡在年度内划出的企业,其户数和有关数据均不包括在本表和其他有关报表的有关项目内。
在“汇编企业户数”项目下,按照企业的盈亏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分类,设置了“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关停企业户数”“内联停业企业户数”“外联停业企业户数”五个项目。
“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是以开工生产企业全年累计为利润或亏损来划分的。这两个指标是以开工生产为前提条件的,即年度内关停的企业,在关停前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都不在这两个项目中反映;同时,这两个指标又是以实际经营结果来划分的,即全年经营实际是盈利的,应作为盈利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是亏损的企业,应作为亏损企业。而不是以实行盈亏责任制时所划分的企业类型作为确定盈亏的界限。如实行亏损包干的企业,今年扭亏为盈了,应作为盈利企业看待,填列在“盈利企业户数”内。
二、关于洪涝灾害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洪涝灾害损失,收到的捐赠、保险公司的赔款等,以及捐赠的企业,应按受灾企业和捐赠企业分别处理:
(一)受灾企业,发生的洪涝灾害损失,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损失。由于洪涝灾害而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已提折旧,借(增或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转销,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2.流动资产损失。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库存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损失。应该按照实际成本,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待摊费用”“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等科目。
(2)停工损失。由于发生洪涝灾害致使企业停工的,在停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贷(减)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3)发生的清理费用以及修复费用,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辅助生产”等科目。
(4)企业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残料价值,借(增)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5)企业流动资产发生的损失,经批准核销(包括停工损失和清理费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废料的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企业流动资产发生的损失,除了上述规定可以转作营业外支出的部分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只有属于洪涝灾害发生的流动资产净损失,并经批准后才能从待处理财产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洪涝灾害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以及专项资产损失,不能在营业外列支;
第二,经过清理后可以出售或继续使用的产成品、半成品、材料,以及仍然可以继续加工的在产品的成本,不应作为洪涝灾害损失记入待处理财产损失;
第三,企业为以后月份开工生产作准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仍然应该记入“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由以后开工月份的产品成本负担,不应作为损失列入待处理财产损失。
三、专项物资及专项工程损失
(1)发生的专项物资的毁损,在“专项物资”科目下的“待处理物资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借(增)记“专项物资一待处理物资损失”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库存物资”科目;经批准转销时,如有关工程尚未完工或尚未用利润归还借款的,应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待处理物资损失”科目;如工程已经完工并已冲转有关的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的,应借(减)记“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待处理物资损失”科目。
(2)专项工程发生的报废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应将尚可使用的材料作价入帐,借(增)记“专项物资”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属于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的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借(减)记“专用拨款”“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属于专项借款、债券筹资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包括利息支出等),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或生产发展基金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专项借款的本息,由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归还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4.受灾企业收到其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处理
(1)收到的固定资产,作为无偿调入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按照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后的新安装成本的价值,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按照原价和已提折旧的差额,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2)受灾企业收到其他单位捐赠的现金,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收到的材料等流动资产,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二)捐赠企业
企业捐赠的财产、物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企业的专用基金列支。
1.捐赠固定资产。捐赠的固定资产,借(减)记“专用基金”“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2.捐赠的商品产品、材料等,作为销售处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借(增)记“销售”科目;按照捐赠产品、材料的实际成本,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
3.捐赠的现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四、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利润及分配情况表填列方法
(一)小计前各分配项目的填列方法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实现的利润。亏损企业的亏损总额用负号反映。
2.“联营转来的利润”项目,包括: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营,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来的利润;企业与国内其他单位联营,从国内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
3.“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项目,反映盈利企业(包括大中型盈利企业和小型盈利企业)在经营中发生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亏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不在本项目反映。
4.“税前归还基建及专项借款的利润”项目,反映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照规定在承包前尚未归还的基建及专项借款(老贷款),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可以用交纳所得税前利润归还的基建及专项借款的数额。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可以用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支付的融资租赁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年终时,按核定数应当用于还贷而没有用于还贷的利润,应如数补交财政。补交财政的数额,应在本表“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税利”项目中反映。
5.“单项留利”项目,包括:(1)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2)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3)提前还清基建借款留给企业的利润;(4)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5)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留给企业的利润;(6)追加长期投资留给企业的利润。如果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企业归还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润仍然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其提留数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6.“小计前其他分配项目”包括:(1)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2)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应上缴的场地使用费;(3)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弥补联营亏损。不包括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在“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亏损包干数以‘-’表示)”项目反映。实行纺织品出口专项补贴的企业以及仍然实行小化肥定额补贴的企业,应由财政补贴数在这个项目中用负号表示。
(二)反映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税利”项目,原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填列按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包括承包费);原实行其他利润分配办法的企业,以及实行亏损包干的企业,按本表“小计”数字填列。
2.“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项目,盈利企业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数填列;亏损企业填列核定的亏损包干数。在填列这个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盈利企业不管实行什么承包形式,本项目只填列财政部门核定的承包上交利润基数部分,超过基数部分按规定分成的数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如采取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办法的,本项目只填列核定的上交利润基数部分,超收部分不在这里反映。如采取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办法的,则本项目填列按一定的基数和递增比例计算的包干数额,超收部分在超承包数项目反映;如果采取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本项目填列递增包干数;
(2)实行亏损包干办法的企业,本项目用负号填列核定的亏损包干数。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的,本项目填列定额补贴数;实行亏损补贴递减承包,减亏分成办法的,本项目填列按一定的基数和递减比例计算的亏损补贴数,减亏分成数不在这个项目反映;
(3)微利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办法的,本项目填列核定的上交利润定额包干数;
(4)承包前不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本项目填列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数。
3.“超承包数(或减亏数)”项目,反映企业超过承包上交目标利润的数额。在填列这个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一户企业来说,盈利企业,这个项目填列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大于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后的数额。超承包数额,如果实行超收分成办法的,这个项目反映超收部分应由国家与企业分成的数额。应上交国家的,在“上交财政数”项目反映;应退库的数额,等于承包多得的好处部分,在“退库数”项目反映;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和微利企业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这个数额表示企业留用数,并在“应退库数”项目全额反映;实行亏损包干办法的企业,按照“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税利(应补亏损以“-”号表示)”项目减去核定的亏损包干数额后的差额填列,反映亏损企业的减亏数。如果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定额补贴包干办法的,本项目的数额反映企业留用的减亏数,并在“退库数”(或企业减亏分成数)项目全额反映;如果实行减亏分成办法的,这个数额反映减亏分成数,其中财政减亏分成数及企业留用的减亏分成数,分别在财政减亏分成数和企业减亏分成数项目反映。
(2)承包多得的好处采用抵留办法的企业,企业承包多得的好处部分也应在“退库数”项目反映,并同时在“其中:承包抵交数”项目单独反映;
(3)不管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这个项目全部用正号反映。
4.“补交数”项目,反映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目标利润,按规定应用企业的留用资金补交的数额。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任务时,可以用以下资金予以弥补:(1)企业本年留利;(2)企业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3)经营者或者是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4)企业其他专用基金。
在填列这个项目时,应注意这样几点:
(1)盈利企业,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小于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应由企业用留用资金补交的数额;
(2)亏损企业,反映按规定计算的应补亏损数小于核定的亏损包干数的差额,即超亏数;
(3)承包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目标利润,依次用本年度留用的利润、承包风险基金、风险抵押金和企业其他专用基金弥补,弥补数分别在下面有关项目中填列。盈利企业本年度发生亏损及亏损包干企业本年度超亏的企业,“本年留利补交数”项目应空置不填。
(4)不管是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这个项目均用正数反映。
(5)“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税利”、“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超承包数”、“补交数”这四个项目,有这样一个对应关系,即“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税利”项目减去“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项目,等于“超承包数”项目减去“补交数”项目。
5.“企业及主管部门留利”项目,反映企业及主管部门的应留利润。
(1)本项目包括:①完成承包合同的盈利企业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应交税利大于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企业的实际应留利润;②未完成承包合同的盈利企业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应交税利小于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企业用本年留用利润补交承包不足数后仍有留利的企业实际应留利润;③实行亏损包干办法的企业,在本年内减亏的企业减亏分成数;④主管部门集中的留利数。盈利但未完成承包上交目标利润,用本年度留用利润不足抵补的企业及实行亏损包干办法,当年超亏的企业,这个项目均等于零。
(2)本项目的计算公式:对于基层企业来说有两种情况:①完成承包上交目标利润的企业(包括盈利企业和减亏企业)和未完成承包上交目标利润的企业,用本年留利补交后仍有留利的企业,小计—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或亏损包干数以“-”号表示)-上交财政数(或财政减亏分成数)=企业留利。②未完成承包上交目标利润的盈利企业,如果用本年留利补交后仍然不够的,用承包风险基金等补交的以及超亏的企业,则小计-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承包风险基金补交(亏)数+抵押金补交(亏)数+其他专用基金补交(亏)数,这时企业留利等于零。
汇总后,由于完成承包上交目标利润的企业数字与未完成承包上交目标利润的数字(包括亏损数)加在一起,则计算公式为:小计-核定的承包上交目标利润(或亏损包干数以“-”号表示)-上交财政数(或财政减亏分成数)+承包风险基金补交(亏)数+抵押金补交(亏)数+其他专用基金补交(亏)数=企业留利
(三)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年数中的“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利润”的填报口径与“利润表”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一致。实行价税分流试点企业,“产品销售税金”中的增值税,反映扣除一般性减免增值税后的销售产品的整体税金;实行价税分流试点企业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在本表补充资料(一)的“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项目反映。
2.“已交所得税、调节税、利润”项目(包括本年数和上年数),指企业实际已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承包费。不扣除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和已退库的超承包利润。
3.“已退库的超承包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大于核定的上交目标利润,按规定应予退库的超承包利润。企业的超承包利润实行抵留办法的企业,已抵留的数额,也应包括在内。
4.“年末基建及专项借款余额”项目(本年数和上年数),反映企业1991年年初年末尚未归还的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的余额(不包括尚未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包括承包前借入和承包后借入的尚未归还的各种借款。
五、关于“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利润及分配情况表”有关项目的填列方法
(一)小计后有关项目的填列方法
小计前各项目的填列方法,与承包表的口径一致。小计后的各项目主要反映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1.“税后归还基建及专项借款的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用所得税后利润归还借款的数额,包括支付的融资租赁费。
2.“应交承包利润”项目,反映税利分流试点企业所得税后应交的承包利润。
应交的承包利润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财政部门核定的税后承包上交利润基数;一部分是超过核定的基数由财政分成的部分。实行税后按比例上交和递增上交办法的企业,只包括核定的基数部分,即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的应上交利润和按照一定的递增比例计算的应交利润,填列在“核定的承包上交利润基数”项目内;实行“定额上交,增长分成”办法的企业,“核定的承包上交利润基数”项目填列定额上交部分,增长部分财政应分成的数额,作为应交超承包利润,填列在“应交超承包利润”项目内。在填列这个项目时,要明确这样两个问题:
(1)应交承包利润数额,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应反映在“利润”有关项目中,不在“应补交承包利润”或“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项目反映。因为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的承包与一般的承包企业不同,首先,税利分流试点企业不承包所得税,而是所得税后承包。而一般承包企业的承包包括所得税;其次,从计算方法上看,税利分流企业不存在按利改税和承包办法不同的计算的问题,而承包企业存在按利改税办法和承包办法的不同计算方法问题;第三,从预算管理上看,税利分流企业除了所得税后不足合理留利的企业外,不存在先上交所得税和承包利润,后退库的问题,而承包企业则应先按照规定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然后超承包应留给企业的部分再按规定从企业收入中退库。
(2)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交的所得税后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交利润”和“应交利润”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承包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
实行“定额补贴、税后增长利润分成”以及扭亏为盈的企业,应上交财政的利润分成,应在“利润分配——应交利润”和“应交利润”科目核算。应上交的利润分成,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应交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3.“应返还所得税”项目,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办法的企业,应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上,由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在“利润分配”和“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设置“应返还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财政返还的所得税。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借(减)记“应交税金——应返还所得税”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返还所得税”科目;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返还所得税”科目。
在填列本表的“应交所得税”项目时,应按企业计税所得额和33%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填列,不扣除财政应返还的所得税。财政应返还的所得税,在“应返还所得税”项目反映;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对于这部分应由、已由和尚未由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在“应返还所得税”有关项目中反映;同时,有关所得税项目,均按不扣除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数额填列。
4.“应由专用基金补交的承包利润”项目,反映承包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不足上交承包利润,按规定应用企业专用基金补交的数额。企业未完成税后承包上交目标利润,按规定用企业留用资金弥补的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
5.“企业及主管部门留利”项目,反映企业及主管部门的应留利润。按照税利分流办法的规定,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完成上交利润承包任务并按规定归还老借款后,余额即为当年的企业留利。
(二)补充资料中“用留用资金归还借款免交的‘两金’数”项目的填列方法。
“用留用资金归还借款免交的‘两金’数”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对试点企业用留用资金(包括税后留利、更新改造基金和其他可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归还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借款而按规定免交的“两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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