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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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财商字第386号
为正确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各金融、保险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和我部有关规定,做好1991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企业盈亏
1.金融、保险企业各项业务收入,代办和委托代办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全额手续费收入),劳务服务费收入,未独立核算的信托部门收入,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都要在有关会计决算中如实反映。
2.严格审查各项开支,认真核实成本。各项支出和按规定应分摊的各项费用,均应纳入会计决算。凡不属于本年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以预提、待摊等名义虚增、虚减当年盈亏。各银行1991年在注重社会效益与自身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同时,节约费用支出,把综合费用率控制在核批的计划水平之内。银行、保险公司实行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试点办法的省、市分行(分公司),应严格按我部(91)财商字第108号、(91)财商字第128号文规定执行,包干试点单位综合费用在年终决算中按实列支,经当地中企处审查签署意见后,节余部分在“营业外支出”、“费用节余”科目中专项反映,其中企业留用80%部分转入专项基金,并...
(91)财商字第386号
为正确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各金融、保险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和我部有关规定,做好1991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企业盈亏
1.金融、保险企业各项业务收入,代办和委托代办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全额手续费收入),劳务服务费收入,未独立核算的信托部门收入,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都要在有关会计决算中如实反映。
2.严格审查各项开支,认真核实成本。各项支出和按规定应分摊的各项费用,均应纳入会计决算。凡不属于本年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以预提、待摊等名义虚增、虚减当年盈亏。各银行1991年在注重社会效益与自身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同时,节约费用支出,把综合费用率控制在核批的计划水平之内。银行、保险公司实行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试点办法的省、市分行(分公司),应严格按我部(91)财商字第108号、(91)财商字第128号文规定执行,包干试点单位综合费用在年终决算中按实列支,经当地中企处审查签署意见后,节余部分在“营业外支出”、“费用节余”科目中专项反映,其中企业留用80%部分转入专项基金,并按规定缴纳“两金”,上交财政20%部分在利润解缴中单独反映,超支部分在“营业外收入”、“弥补费用超支”科目中用利润留成资金补足。
银行办理国库券业务按规定开支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奖励费用,均在财政专项拨款内开支,不得挤占成本。凡已列入成本开支的要纠正过来。办理其它债券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一律作营业收入处理,必要的开支可在成本中列支。
内部实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对集体和职工发放的补贴或奖励性开支,应按“自费改革”的原则,在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不能列入成本支出。根据我部(91)财商字第255号文件规定,银行自行批复的工资总额包干试点方案应予纠正,工资总额据实列支,不能虚列成本。
从1991年5月1日起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金融、保险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的粮油提价补偿(每人每月6元),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规定,允许列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并相应调整基础工资,但不得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人民银行所属印制公司所需增加工资的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解决,不调整经营承包上交基数。
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利息,1991年仍按一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平均余额,分档次计算预提。本年实际支付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在预提的应付未付利息中冲减。1991年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保值贴息按年平均余额和年贴补率2%预提,并在“定期储蓄存款应付未付利息”报表中分别填报。
3.1991年银行调整存、贷款利率影响利息减收减支,以及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按2%预提而未支的保值贴息余额冲回成本,纳入业务收支统一计算盈亏。
4.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向其他单位投资、联营、参股的,按财政部、人民银行(88)财商字第616号文规定分得的利润,以及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部利润,均应纳入各行、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并专项填报。
5.实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银行、保险企业,要严格按照“自费”改革的原则办理,多开支的工资、奖金和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费用)或挤占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6.严格划清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的界限。固定资产修理费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职工宿舍除外)的4%提取,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在利润留成资金中解决。
7.营业外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列报。企业自行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应按我部(90)财商字第315号文件的规定,改由企业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中列支;企业擅自扩大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范围及违反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多列支的离休老干部建房费,也应按我部(90)财商字第318号文的规定予以纠正。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银行、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凡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应扣除赔款后的损失,区分下列情况列支;
(1)经营性财产损失,属固定资产损失,应核减固定基金;属流动资产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的“财产损失款项”中列支。此项损失须经我部驻当地中企处认真核实后,列入决算报我部审批。
(2)自筹基建工程财产损失,一律在企业留成资金或上级核批专项资金中核销。
固定资产修复费用,在固定资产修理费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损失严重需要重建的,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营业外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列入未经财政部批准的其它费用,自行决定列支的应予剔除。
二、认真核实各种专用基金的计提额,严格按规定比例提取。金融、保险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我部(88)财商字第474号文件及(89)财商字第465号文件的规定正确计提;按规定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以及点钞机、铁皮柜、计算器、打捆机,不得计提折旧,利润留成资金应按财政部规定比例建立三项基金,并认真审核使用情况,不准超支挂帐。
三、认真核实本年度应缴预算款项,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税率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调节税。
交通银行应按我部(91)财商字第329号文规定,核定盈亏正确计提公积金和企业留成,然后计算国家股所得,并按规定上交国家应得的所得税和红利。
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印制公司继续实行“两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税利分流试点办法,有关财务处理和上交财政收入办法,请严格按财政部(91)财改字第11号和(91)财商字第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严格按我部(90)财商字第104号文件规定,正确核算业务收支和本年盈亏,计算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分成。对于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的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仍按财政部(86)财商字第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境外企业,应按我部(89)财商字第31号《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认真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四、在财务大检查中,被查出的违纪金额的财务处理和上交办法,请按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我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行(公司)凡规定调帐的项目,决算中必须相应调整帐务,被查违纪款项要在决算中单独反映。
五、核实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资本金。国家拨入和经批准由利润中补充的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资本金都是国家资金,应保证其完整无缺。凡是擅自挪用信贷基金、总准备金搞基建、购设备的都应用留成资金归还,不能长期挂帐。经批准需要核销的,应在决算中专项列报并附加说明,经我部审批后予以核销。对经批准暂用信贷基金或保险总准备金购置的电子设备,应按规定,分六年提取折1日费,摊入企业成本,并逐年归还信贷基金和保险总准备金。
六、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请严格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做好年终财产、帐务的清理和核实工作。金融、保险企业占用的国家各类财产,在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比较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和其他损失,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报损的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列入决算,并在财务说明中加以说明。对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建卡设帐,加强管理,待报废时,将摊余价值计入当年成本。
八、做好1991年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是会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会部门都要认真做好,要有全面分析、具体事例、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财务分析应包括因存、贷款结构变化、利率调整对营业收入、成本开支、综合费用率的影响,专项拨款(补助)和利润留成资金使用及效果等。
九、加强会计决算审核工作,提高会计决算编制水平。
1.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年度决算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年度经营成果的反映。金融、保险系统各级分管财会工作的行长(总经理)要加强对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报表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
2.要积极配合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财政监督、检查的若干问题,按我部(90)财商字第307号文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报送各总行、总公司的同时,要抄送我部驻当地财政厅(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组)一份。
十、199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说明书,于1992年4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要同时编报经营外汇部门的损益表。
十一、199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格式,除按各总行、总公司原规定报表报送外,请按我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布置的要求编报,同时编报总行、总公司本级损益表。
199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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