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1)财工字第479号
为了把1991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做好,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财政部(91)财工字第45号《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凡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上交收入统一纳入国家预算。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今后不再区分预算内、预算外,……,国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要包括这些企业的有关数据。”考虑到今年实际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可将暂未纳入预算内的企业决算报表单独汇总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上报财政部,汇总报表格式与国营企业汇总报表格式相同。预算外工业企业只报送01表“利润表”、01表(2)“利润分配明细表”、02表“成本表”、03表“资金平衡表”、06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等其他预算外企业按国营企业汇总报表相应格式,报送“利润表”和“资金平衡表”。这部分企业汇总报表不并入国营企业年度决算汇总报表中。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91)财工字398号《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问题通知》规定。对不属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承包工业企业,仍执行财政部(88)财工字218号《关于实...
(91)财工字第479号
为了把1991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做好,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财政部(91)财工字第45号《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凡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上交收入统一纳入国家预算。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今后不再区分预算内、预算外,……,国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要包括这些企业的有关数据。”考虑到今年实际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可将暂未纳入预算内的企业决算报表单独汇总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上报财政部,汇总报表格式与国营企业汇总报表格式相同。预算外工业企业只报送01表“利润表”、01表(2)“利润分配明细表”、02表“成本表”、03表“资金平衡表”、06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等其他预算外企业按国营企业汇总报表相应格式,报送“利润表”和“资金平衡表”。这部分企业汇总报表不并入国营企业年度决算汇总报表中。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91)财工字398号《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问题通知》规定。对不属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承包工业企业,仍执行财政部(88)财工字218号《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经企(1988)240号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掌握。
凡按国家规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其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经批准的可列入生产成本。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技术开发费,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同时,从1991年7月1日起,免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三、国营工业企业发生的救灾抢险费用支出和企业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财产物资损失扣除保险赔偿款以及废物、料的残值后,属于流动资产净损失(包括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列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冲减固定资金。收到的保险赔偿款增加更新改造基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属于这次洪涝灾害损失部分(包括已处理和待处理的部分),应全部列入1991年决算中,并在年终决算报表中单独反映。
上述损失,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中央企业应报当地中企处,按财政部(91)财工字第105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营工业企业为支援灾区而发生的捐款、捐物,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国营企业收到的捐款和所捐的生产资料应及时入帐,属于流动资产的应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作增加固定资金处理。
四、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颁发的(91)财工字第158号《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和机电部、财政部颁发的机电经(1991)605号《关于下达“八五”期间实行特殊优惠折旧的机械重点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上述企业中原享受分类折旧低于原核定综合折旧的差额在未统一调整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以前仍予保留,允许在成本中单独列支。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91)财工字第459号《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按规定补充流动资金的企业,原则上不调整承包基数。对因提取流动资金使企业工资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财政部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可给予适当照顾。
六、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国家规定监督企业计提技术开发费、补充流动资金和增提折旧,并在年度决算中予以单独反映,不得随意扩大执行范围和提高标准。如地方未经财政部批准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在未纠正前也应单列如实反映。
七、企业经批准自营出口产品退回的税款,应相应减少销售税金;收到的各项出口补贴,企业应纳入企业利润分配统一核算。退回的税款和收到的各项补贴都不得转作企业留利。
八、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财政部(91)财工字第69号《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将指令性计划转为自销产品的,其超出合同售价多得的收入,按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财政部门要按计划监督执行。按规定上交的这部分收入,不视同承包上交任务,不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90)财工字第318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91)财工字第118号《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用联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的部分,应经财政部门核准,作为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再投资。对此在年度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应加以说明。
十、各地区、各部门在上报财政部年度汇总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将经国家批准进行试点的大中型工业企业集团公司(名单另发)决算报表一并附上。
十一、1986年以来颁发的各年度编审决算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失效外,仍继续执行。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城市公用等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199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