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确计算财务成果,是正确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合理进行利润分配,计算上缴国家利税的前提。而承包工程利润,是对外承包企业财务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承包工程,一般都是先总包,再分包,且多数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因此,成本计算比较简单,利润确定比较容易。
尽管如此,该利润的确定仍有两种方法可选择:一是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待整个工程结束,实际收到工程款后,计算其利润或亏损,即所谓按竣工决算计算利润。二是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利润,即通常所说的按工程进度计算。按工程进度计算中,又有按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成本结算进度”之分。前者是按施工完成量计算,后者是按成本结算额计算。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利润,最为稳健。但它不符合对外承包企业现行财务制度基本要求,也不够合理;按“权责发生制”中“形象进度”计算利润虽然合理,但在以私有制为基础和激烈市场竞争中开展的工程承包业务,如按此方法计算利润则要承担较大风险。因此,我倾向在“权责发生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程“成本结算进度”计算利润这一比较稳健的做法。
举例:假设某境外承包企业,向业主承包A工程,总承包价470万元,总承包后,分包给某建筑...
正确计算财务成果,是正确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合理进行利润分配,计算上缴国家利税的前提。而承包工程利润,是对外承包企业财务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承包工程,一般都是先总包,再分包,且多数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因此,成本计算比较简单,利润确定比较容易。
尽管如此,该利润的确定仍有两种方法可选择:一是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待整个工程结束,实际收到工程款后,计算其利润或亏损,即所谓按竣工决算计算利润。二是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利润,即通常所说的按工程进度计算。按工程进度计算中,又有按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成本结算进度”之分。前者是按施工完成量计算,后者是按成本结算额计算。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利润,最为稳健。但它不符合对外承包企业现行财务制度基本要求,也不够合理;按“权责发生制”中“形象进度”计算利润虽然合理,但在以私有制为基础和激烈市场竞争中开展的工程承包业务,如按此方法计算利润则要承担较大风险。因此,我倾向在“权责发生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程“成本结算进度”计算利润这一比较稳健的做法。
举例:假设某境外承包企业,向业主承包A工程,总承包价470万元,总承包后,分包给某建筑公司,总分包价310万元。本期已完工程结算成本100万元,应摊经营管理费10万元。其利润计算如下:
本期承包工程利润=151.6-100-10=41.6(万元)
我认为这样计算出来的承包工程利润,其根据是充分的:(1)总承包价和总分包价均已固定,因此总毛利额不变;(2)支付工程款时,需先经过业主委派的驻地盘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质量验收后进行,工程款收入有保障;(3)分摊的管理费用是实际发生了的数字,真实可靠。因此,用这种方法计算承包工程利润,既积极,又稳健。
国营对外承包企业中,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另一种业务,是“置业发展”业务。所谓“置业发展”,是指由境外承包企业自己买地后建成房子或其他建筑物出售。这种业务,如何计算利润,目前各对外承包企业也不尽相同。工程部分的利润计算有如上述各种方法,其地产部分的利润,有的是买到地后就一次全部表现利润;有的是等到上盖部分完成后全部表现利润。我认为这两种方法都欠全面,较理想的方法应该是以随工程进度分段体现地产利润为好。这是因为既然是置业发展业务,买地不是为了马上卖地,而是为自己建造成为建筑物后随同建筑物一并出售,因此不能只作为地产买卖处理,一买进土地就体现其利润。但同时这一地产与建筑物的结合是逐渐进行的,该地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逐步得到社会承认的。与此同时,其利润是逐步体现的,即随着建筑物销售的逐步实现,计算其相应的利润,而不应该留到最后去表现。
分段利润计算方法举例:假设某境外承包企业,买块土地后,用以建造商住大厦出售,支付地价500万元,上盖总价470万(含建筑利润),管理费用70万元。根据合同测算,预计售楼总收入为1100万元。按售楼合同规定:基础打桩工程完成,收回楼款总价10%;大楼结构全部完成,收回楼款总价15%;大楼入伙纸(竣工验收合格)收到15天,收回楼款总价70%;余款5%作为保固金,待半年保固期满后一次全部收回该余款。不同时期该地产利润分别为:
该地产利润总额=1100—500-470-70=60
我认为这样计算出来的各个时期的地产利润比较切合实际,较为合理,也较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