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9月3日《经济日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于1991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改变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中扣付滞纳金的规定。
通知规定,滞纳金单独计算,定期扣付,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发生延期付款以后,应按照延期付款的总金额和规定的比例(万分之三)扣付滞纳金,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三日内单独划交给收款单位。在月内有部分支付的货款,根据部分支付的金额和延期付款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滞纳金,与货款一并划交给收款单位,对尚未支付的货款,月终再计算滞纳金,于次月三日内划交给收款单位;次月又有部分支付货款时,从当月一日起计算滞纳金,随同货款划交给收款单位。
三个月延期付款期满,付款单位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向付款单位索回有关交易单证连同结算凭证退给收款单位,但对付款单位应付的滞纳金也要进行扣付。
通知还规定,扣付延期付款滞纳金列为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排列在预留工资和应提大修理基金之前,由银行强制执行主动扣划。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拖欠货款单位自行负责。同时规定,扣付滞纳金时,如拖欠单位存款帐户余额不足以金额支付的,应对该帐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
据9月3日《经济日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于1991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改变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中扣付滞纳金的规定。
通知规定,滞纳金单独计算,定期扣付,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发生延期付款以后,应按照延期付款的总金额和规定的比例(万分之三)扣付滞纳金,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三日内单独划交给收款单位。在月内有部分支付的货款,根据部分支付的金额和延期付款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滞纳金,与货款一并划交给收款单位,对尚未支付的货款,月终再计算滞纳金,于次月三日内划交给收款单位;次月又有部分支付货款时,从当月一日起计算滞纳金,随同货款划交给收款单位。
三个月延期付款期满,付款单位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向付款单位索回有关交易单证连同结算凭证退给收款单位,但对付款单位应付的滞纳金也要进行扣付。
通知还规定,扣付延期付款滞纳金列为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排列在预留工资和应提大修理基金之前,由银行强制执行主动扣划。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拖欠货款单位自行负责。同时规定,扣付滞纳金时,如拖欠单位存款帐户余额不足以金额支付的,应对该帐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滞纳金以后,才准于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
对于1991年9月1日之前发生的延期付款从该日起仍未付清的,付款银行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