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只是有助于原煤产品的生产,而不构成产品的实体。占全部材料消耗一半以上的坑木、金属支架、支柱、电缆、钢轨、钢管、钢丝绳等,都可以多次回收复用。材料的回收复用、修旧利废是煤炭企业“双增双节”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降低煤炭产品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途径。然而,当前不少煤炭企业在材料回收复用、修旧利废的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1.煤炭企业回收材料时,只增加材料,而不冲减成本费用。这样,便不能将煤炭企业回收材料的节约价值及时反映在当期经营成果中;领用回收材料时,再冲减成本,本来是材料费用增加,而冲减成本,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要求。
2.煤炭企业将回收材料的修复加工费用计入生产费用。因材料回收时不冲减成本,则这些修复加工费用应计入材料成本,而不应计入生产费用。显然,这样进行的会计处理,造成生产成本虚增。
3.有的煤炭企业将回收材料另设帐册,领用或销售时也不冲减生产成本,在管理上存在一些混乱和漏洞。
财政部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中规定:“生产中回收的下脚废料,一般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者按照可以销售的价值扣...
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只是有助于原煤产品的生产,而不构成产品的实体。占全部材料消耗一半以上的坑木、金属支架、支柱、电缆、钢轨、钢管、钢丝绳等,都可以多次回收复用。材料的回收复用、修旧利废是煤炭企业“双增双节”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降低煤炭产品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途径。然而,当前不少煤炭企业在材料回收复用、修旧利废的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1.煤炭企业回收材料时,只增加材料,而不冲减成本费用。这样,便不能将煤炭企业回收材料的节约价值及时反映在当期经营成果中;领用回收材料时,再冲减成本,本来是材料费用增加,而冲减成本,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要求。
2.煤炭企业将回收材料的修复加工费用计入生产费用。因材料回收时不冲减成本,则这些修复加工费用应计入材料成本,而不应计入生产费用。显然,这样进行的会计处理,造成生产成本虚增。
3.有的煤炭企业将回收材料另设帐册,领用或销售时也不冲减生产成本,在管理上存在一些混乱和漏洞。
财政部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中规定:“生产中回收的下脚废料,一般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者按照可以销售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收集整理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净额计价,从有关产品的材料费用中扣除。”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煤炭企业核算的特点,笔者认为材料回收复用的会计核算,应作如下处理:
1.回收材料时,按可利用价值或可销售价值扣掉整理加工费用、销售税金等,冲减生产费用中的材料费,增加材料时:借记“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基本生产”等科目。
2.领用回收材料时,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记“材料”科目。分配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
3.矿内部辅助生产部门对回收材料进行修复加工时,将修复加工费用计入回收材料成本:(1)领料时,借记“辅助生产—××车间”科目,贷记“材料”科目。(2)分配差异,借记“辅助生产—××车间”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3)支付加工费,借记“辅助生产—××车间”科目,贷记有关科目。(4)完工入库,借记“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辅助生产—××车间”科目。
4.销售回收材料时,由于回收时已冲减生产费用,则:(1)收到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2)月终结转材料,借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记“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为加强煤炭企业材料回收复用、修旧利废的核算和管理,笔者建议:
1.煤炭企业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精神,将回收材料的节约价值及时、全部地反映在当期经营成果之中,推动“增收节支”活动的深入开展。
2.制订材料回收定额,并进行严格考核,并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降低材料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3.制订回收材料的合理作价办法,以便于准确反映节约价值,保证成本的真实性,杜绝随意作价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