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完成承包任务之后的企业留利,以及用这部分留利购置的资产,应归企业所有。主要理由是:(1)国有资产让渡给经营者经营,其应得利益已在税收中得到体现,企业交纳税金后,剩余利润自然应归企业所有。(2)企业留利及新增资产划归企业所有,可以刺激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矫正企业的短期行为。(3)企业只有形成自有资金,才能做到自负盈亏。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及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税后留利作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产物,是国有资产赖以增值和扩大的物质前提。无论国家拿走也好,留给企业也好,其权属关系是一样的,理应属于国家。国家在取得税收后,将一部分利润留给企业支配使用,这是国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的。如果说过去国家把这部分利润取走,然后通过再分配的方法进行再投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直接统一,那么国家将这部分利润留给企业,则反映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并不意味所有权的转让和取消。企业对这部分资金只能具有经营管理权,不具有所有权。
其次,把企业留利及新增资产划归企业所有,并不能解决企业短...
近年来,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完成承包任务之后的企业留利,以及用这部分留利购置的资产,应归企业所有。主要理由是:(1)国有资产让渡给经营者经营,其应得利益已在税收中得到体现,企业交纳税金后,剩余利润自然应归企业所有。(2)企业留利及新增资产划归企业所有,可以刺激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矫正企业的短期行为。(3)企业只有形成自有资金,才能做到自负盈亏。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及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税后留利作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产物,是国有资产赖以增值和扩大的物质前提。无论国家拿走也好,留给企业也好,其权属关系是一样的,理应属于国家。国家在取得税收后,将一部分利润留给企业支配使用,这是国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的。如果说过去国家把这部分利润取走,然后通过再分配的方法进行再投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直接统一,那么国家将这部分利润留给企业,则反映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并不意味所有权的转让和取消。企业对这部分资金只能具有经营管理权,不具有所有权。
其次,把企业留利及新增资产划归企业所有,并不能解决企业短期行为问题。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短期行为,乃由多种因素所致,而并非企业没有财产所有权。事实证明,在一个有众多职工的全民企业里,经营者和生产者所追求的首先是直接的个人利益,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劳动能够取得多大的收益。无论企业有无所有权,他们都只能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自己的经营或生产获得相应的报酬,不可能凭借所有权得到收益(个人购买企业股票另当别论)。因此,把企业留利及新增资产划归企业所有,并不能调动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积极性,解决企业短期行为问题。
第三,为了让企业自负盈亏,把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的一部分资金划归企业所有,是毫无必要的。因为国家不把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划归企业,同样可以规定企业完不成上交任务用这部分资金来抵补。而且企业有了所有权,也不一定能做到自负盈亏,而往往是负盈不负亏。
第四,把企业留利及新增资产所有权划归企业,年复一年,必然出现国家资金相对减少,企业资金不断增加,最终企业资金超过国家资金的局面。到了此时,全民所有制企业就变成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是违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而且企业承包者可能几年一变,企业留利及新增资产归企业所有,会使后来的承包者坐享其成,这也是不合理的。
第五,我国国营企业的留利水平差距悬殊,有的企业甚至亏损。这种差距固然有企业经营方面的原因,但也有价格、资源条件以及其他一些外部因素。如果把企业留利划归企业所有,势必造成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不平等,使企业之间处于一个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六,把企业留利及新增资产划归企业所有,还会产生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1)企业因故解散时,这部分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由谁来承受?如果分配给企业职工,企业所有就成了职工个人所有。(2)企业职工调离或被辞退,对这部分财产是否享有权利?怎样确定其份额?如果企业职工为了享有这部分财产而不愿调动,人才流动将成为空谈。(3)与此相联系,新增职工对这部分财产是否享有权利?怎样划分新老职工享有的份额?(4)当一个企业打算兼并另一个企业时,必然想到自己的自有资金利益会被兼并进来的职工所分享,而被兼并的企业也要考虑其自有资金如何处置。这些问题无疑都是个难题。
总之,笔者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完成承包任务后的企业留利及新增资产只能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对这部分资金只能具有经营管理权,不具有所有权。这是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要解决企业的短期行为,激发企业的积累动力,不能在所有制上打主意,而应该在改革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与分配制度,进一步硬化经营者和生产者与企业长远发展利害关系上作文章。就目前来看,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改变企业新增资产形成的利润与原有资产形成的利润不加区别的分配政策。新增资产形成的利润在所得税上应给予优惠,使企业能够通过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获得应有的利益。二是要把资产的完整和增值作为考核和奖惩经营者的主要指标,建立和完善对资产的评估办法和经营者的离任审计制度。三是要沟通职工收入与企业发展之间的联系,逐步实现两者在时间动态上的相互转化。通过上述措施,可望形成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短期行为的制约机制,促进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