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0年第11期刊登了赵永怀、周厚杰同志《建立坏帐损失备用金的设想》的文章(以下简称赵文)。赵文在建立坏帐损失备用金的必要性中指出:“坏帐损失沿用直接转销法,势必使企业各期成本(费用)和利润不均衡,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和效益的考核。”也就是说,坏帐损失所采用传统的直接转销法,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导致了收入与成本(费用)的不一致,成本与利润的不均衡。这无疑是正确的,笔者对这种观点完全赞同。此外,笔者认为:在直接转销法制度下,由于应收帐款与坏帐损失转销业务的确定不是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导致责任权限归属不同而造成责任与利益不统一的矛盾,这种矛盾在换届承包企业中尤为突出。这也说明,在现阶段有必要建立坏帐损失备用金制度。但赵文在后面的论述中对“坏帐损失备用金”科目的处理,却与前述必要性相矛盾。赵文中提到:“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全年的成本和利润情况,年终该科目若为贷方余额则应冲掉,并相应增加本年的利润;若为借方余额则应补提备用金,并相应减少本年的利润,调整后该科目应无余额。”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显然与要保证各期成本和利润的均衡性是相矛盾的,达不到建立坏帐损失备用金制度...
《财务与会计》1990年第11期刊登了赵永怀、周厚杰同志《建立坏帐损失备用金的设想》的文章(以下简称赵文)。赵文在建立坏帐损失备用金的必要性中指出:“坏帐损失沿用直接转销法,势必使企业各期成本(费用)和利润不均衡,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和效益的考核。”也就是说,坏帐损失所采用传统的直接转销法,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导致了收入与成本(费用)的不一致,成本与利润的不均衡。这无疑是正确的,笔者对这种观点完全赞同。此外,笔者认为:在直接转销法制度下,由于应收帐款与坏帐损失转销业务的确定不是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导致责任权限归属不同而造成责任与利益不统一的矛盾,这种矛盾在换届承包企业中尤为突出。这也说明,在现阶段有必要建立坏帐损失备用金制度。但赵文在后面的论述中对“坏帐损失备用金”科目的处理,却与前述必要性相矛盾。赵文中提到:“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全年的成本和利润情况,年终该科目若为贷方余额则应冲掉,并相应增加本年的利润;若为借方余额则应补提备用金,并相应减少本年的利润,调整后该科目应无余额。”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显然与要保证各期成本和利润的均衡性是相矛盾的,达不到建立坏帐损失备用金制度的目的。这种“无余额”的方法与直接冲销法并无两样。“坏帐损失备用金”科目的贷方余额意味着该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额小于计提额或该年度内根本没有发生坏帐损失,如属后一种情况年终则要全部冲销该年度的计提数,相应增加本年的利润,这样坏帐损失备用金等于虚提了一次。对当年的应收帐款所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责任并没有在当年的经济利益中体现,也无所谓做到各期利润与成本(费用)的均衡。“坏帐损失备用金”科目的借方余额意味着该年内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额大于“坏帐损失备用金”的计提额。如果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坏帐损失集中发生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额远远大于计提额,如不保留余额则要补提足备用金,全部予以冲销,相应减少本年度利润,这势必影响该年度的经济效益,也达不到各期利润与成本(费用)均衡的目的,仍存在着坏帐损失发生期的利润减少,无坏帐损失发生期的利润偏高现象。并难以对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经济效益作出正确的评价。
笔者认为:工业企业若要建立坏帐损失备用金制度,可行的办法是比照商业企业“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制度的做法。即按一定的方法或一个适当的比例确定企业的坏帐损失备用金,对于承包企业,在该轮承包期内允许有贷(借)余额的存在,只有在该轮承包结束时才不应保留有任何余额。承包期内当“坏帐损失备用金”科目存在贷方余额的情况下,企业只是在下一年度计提坏帐损失备用金时提取上年计提数与贷方余额相差的部分,以保证上年度备用额的水平;如存在借方余额的情况下,在下一年计提时除了计提正常的备用金外,还要加提上年所提不足的差额。这样“坏帐损失备用金”就能保持着一个适当比例进行计提,从而达到了使各期利润和成本(费用)均衡的目的,同时也解决了直接转销法中的其它许多弊病。值得注意的是当承包期满时,“坏帐损失备用金”科目不允许保留任何余额,以符合责任与利益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