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苏两国贸易的不断发展,两国间相互进行经济合作,共同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情况日益增加。由于目前两国间的货币不能直接兑换,加之两国又都缺乏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因此,易货贸易已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在中苏合资经营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对所发生的易货交易如何计价,尤其是建立企业之初,实物形态如何作价,苏方所获得以人民币形态表现的利润如何分配等,都是我们从事这项工作所需研究的问题。
一、关于货币计价、作价产生的起因
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无疑要进行投资。在我国兴办中苏合营企业苏方以实物形态进行投资的情况较多,这种实物形态表现在帐面上,必然要产生以货币计价如何反映投资、苏方投入的实物形态如何折算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看,合营企业建立后,如获得利润,双方要按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双方已确定以某种外币进行分配并且该企业外汇平衡且有盈余,这种情况还好办,但较多的情况常常是企业外汇很难平衡,以人民币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居多,如何折合人民币并按其投资的比例将利润返还苏方,亦是较难处理的问题。因此,中苏双方合资经营企业,无论在投资上,还是利润的分配形式上,都存在着货币计价、作价的问题。
二...
随着中苏两国贸易的不断发展,两国间相互进行经济合作,共同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情况日益增加。由于目前两国间的货币不能直接兑换,加之两国又都缺乏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因此,易货贸易已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在中苏合资经营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对所发生的易货交易如何计价,尤其是建立企业之初,实物形态如何作价,苏方所获得以人民币形态表现的利润如何分配等,都是我们从事这项工作所需研究的问题。
一、关于货币计价、作价产生的起因
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无疑要进行投资。在我国兴办中苏合营企业苏方以实物形态进行投资的情况较多,这种实物形态表现在帐面上,必然要产生以货币计价如何反映投资、苏方投入的实物形态如何折算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看,合营企业建立后,如获得利润,双方要按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双方已确定以某种外币进行分配并且该企业外汇平衡且有盈余,这种情况还好办,但较多的情况常常是企业外汇很难平衡,以人民币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居多,如何折合人民币并按其投资的比例将利润返还苏方,亦是较难处理的问题。因此,中苏双方合资经营企业,无论在投资上,还是利润的分配形式上,都存在着货币计价、作价的问题。
二、易货形式转变为货币形态的过程
从中苏两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以及贸易交往的现状来看,主要采用以瑞士法郎为计价货币的易货记帐的单一结算方式。但在双方所从事的合资经营形式的合作方式下,对双方所需的材料、物资等通过易货,并以瑞士法郎计价后,所需物资用于生产经营,最终还是以本国货币计价。如果这种所易货物不用于本企业的生产,而仅仅作为出售的话,其易货形式转变为货币形态则更为明显。从另一个角度看,当某一中苏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其利润及利润分配以人民币体现时,由于两国货币不能直接兑换,通常苏方所获得利润是等值的物品,同时这种物品又是用苏方所需的物品进行抵补,实际上这还是一种易货形式。当这种以货物形式表现的利润返还苏方后,无论是自用或是变卖,必须以本国货币进行记帐,以此体现其货币价值,并体现为货币形态。反之,如果我们在苏建立一个合营企业,在利润返还中方时,同样也会出现类似情况。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易货形式转换为货币形态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货币兑换和作价问题。由于中苏两国货币不能直接进行兑换,尽管在通常情况下用瑞士法郎作为中间媒介货币进行调整,但其中始终存在一个难以确定的兑换率。
三、解决有关问题的一些看法
1.针对目前这种状况,在从事中苏合营企业的工作中,对可能产生的易货交易,双方本着对等的原则,采用一种既不违背两国自身经济利益,又能体现双方对等的汇率。当然,这种汇率尚不能公开挂牌,在某种程度上难以确认。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为便于与苏直接进行业务往来,可将双方通过调查了解、详细计算后用一个较为符合双方利益的汇率写入协议合同之中,以此来调整两国间的货币兑换,并在交易过程中不断将其完善。
2.对于中苏合营企业建立初始、苏方以实现投资,而又无法折成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形式下,经中苏双方协商,邀请公证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制订一个作价依据,并把双方协商同意后的结果写在合同条款之内,待投入实物后由上述公证机构按此依据进行一次估价,并以双方认可后的人民币价值作为记帐依据;对以苏方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无法折换成可汇出的自由外汇时,只能将其按中苏双方规定,用所分人民币利润变换为实物形态拿走。而对在苏建立的苏中合营企业的中方,其投资的作价及中方所获得的利润的分配与结算,应根据苏方的有关规定处理。